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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11 條

  1. 1.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2. 2.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3. 3.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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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這意味著當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第八條或第九條所規定的罪行時,不僅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還要對相應的法人科以罰金。然而,如果法人的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這種行為的發生,則不適用此規定。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代表人或自然人在犯罪發生時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該行為,那麼該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罰金。 2. 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這意味著如果犯罪人在犯罪發生後六個月內自首,可以免除其刑罰;如果超過六個月,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如果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也可以減輕其刑罰。 3. 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這表示當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犯下第八條或第九條所規定的罪行時,這些規定仍然適用。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資恐防制法自身的正式公告、修正公告或立法院相關的法制資料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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