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9 條
- 1.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其設立目的之團體。 三、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 2.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資助者,亦同。
- 3.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 9 條是指明知為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行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加以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該法條針對以下情況進行了具體規定: 1. 提供財物或利益給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情況: - 第一項:提供給根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被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 - 第二項:提供給以前條第一項列舉的罪行為目的,恐嚇或脅迫公眾、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的團體。 - 第三項:提供給以前條第一項列舉的罪行為目的或計畫,恐嚇或脅迫公眾、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的個人、法人或團體。 2. 提供財物或利益給前述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訓練費用的情況。 此法條並不要求證明提供的財物或利益用於特定的恐怖活動。這條法規還規定了未遂犯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明知某個遭到制裁的團體,並直接或間接提供了財物或利益,則根據該法規,可能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五百萬元以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