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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8 條

  1. 1.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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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 8 條規定了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犯罪目的並以死亡或重傷引起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等行為時,直接或間接地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處罰。以下列出相關法條和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等:這些刑法條文涉及到暴力犯罪、綁架、勒索等行為。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此條例規範了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特定武器和彈藥的罪行。 3.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此法規定了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此外,在第 2 款中提到了未遂犯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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