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 1.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3 條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未遂。
Q · 拿放射線害人,最重關幾年?
依刑法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五年以上。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動手放放射源即使結果未發生也成立。
白話解讀
這條是專門對付「拿放射線當武器」的人。跟前一條不同,這條不談公共危險,它談的是「針對特定人」。有人故意讓你曝露在輻射下,不管是把放射源藏在你的辦公椅裡、下在你的食物裡、還是在你不知情下拿 X 光機對著你照,只要造成身體或健康的傷害,最輕三年起跳,最重到十年。這不是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最重才五年,這條因為手段的隱蔽和危害的長期性,直接拉高到三年起跳的重罪等級。而且它還罰未遂:你動手放了放射源,即使對方及時發現沒受傷,一樣成立未遂犯。這是為了懲罰「拿無形武器攻擊人」的惡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7-3 條為「以放射線傷害特定人」的加重特別規定,相對於刑法第 187-2 條的公共危險犯,本條鎖定針對性的人身傷害,刑度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反映立法者對隱形武器的特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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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正當理由」怎麼判斷?▾
醫療(醫師的處方和治療)、科研(經倫理審查的實驗)、法定檢測(海關、工業檢測)都是正當理由。關鍵是有沒有授權和必要性。擅自調整劑量、越權使用、或違反病患同意原則,都可能失去正當理由的保護。正當理由是阻卻違法事由,由被告舉證。
Q2如果對方只是短暫曝露沒出現症狀,告得成嗎?▾
告得成,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只要對方動手使用了放射線且有傷害故意,即使結果沒發生也成立。但舉證難度很高,需要證明「使用了」和「故意」。輻射偵檢報告和加害人的取得管道追查是關鍵證據。
Q3刑法 187-3 條是什麼?▾
1999 年增訂的專條,處罰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他人身體或健康,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罰未遂。
Q4「無正當理由」具體指什麼?▾
缺乏醫療處方、經審查的科研、法定檢測或職業授權等合法依據,由被告舉證有正當理由。
Q5「放射線」涵蓋哪些?▾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包括 α、β、γ、X 射線、中子等游離輻射,不限放射性物質本體。
Q6本條的「傷害」要到什麼程度?▾
包含血球異常、不孕、長期細胞損傷等慢性傷害,不限急性高劑量造成的明顯外傷。
Q7懷疑被輻射攻擊怎麼辦?▾
立刻向原能會核能研究所或大型醫院核醫科申請個人劑量檢測,保留就醫紀錄,雙軌向警方與地檢署報案。
Q8本條案件怎麼舉證?▾
個人劑量重建報告 + 就醫紀錄 + 放射源取得管道追查 + 加害人身分鎖定,缺一不可。
Q9致死或致重傷怎麼加重?▾
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結果加重犯。
Q10被指控本罪如何抗辯?▾
舉證有醫療、科研、法定檢測等正當理由;對「故意」要件提反證;委請專業機構做劑量重建反駁傷害結果。
Q11187-3 vs 187-2 差在哪?▾
187-2 是公共危險犯(不特定多數人)刑五年以下;187-3 是針對特定人的傷害罪起跳就三年並罰未遂。
Q12187-3 vs 277 普通傷害差在哪?▾
277 普通傷害最重五年且未遂不罰;187-3 因手段隱蔽性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且為非告訴乃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7_3 | article_187_2 | article_277 |
|---|---|---|---|
| 罪名定位 | 針對特定人的加重傷害罪 | 公共危險犯(不特定多數人) | 普通傷害罪 |
| 基本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拘役或罰金 |
| 處罰未遂 | 是(第三項) | 否 | 否(傷害故意之未遂不罰) |
| 致死加重 | 無期或 10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普通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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