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 1.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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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3 條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未遂。
Q · 拿放射線害人,最重關幾年?
依刑法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五年以上。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動手放放射源即使結果未發生也成立。
白話解讀
這條是專門對付「拿放射線當武器」的人。跟前一條不同,這條不談公共危險,它談的是「針對特定人」。有人故意讓你曝露在輻射下,不管是把放射源藏在你的辦公椅裡、下在你的食物裡、還是在你不知情下拿 X 光機對著你照,只要造成身體或健康的傷害,最輕三年起跳,最重到十年。這不是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最重才五年,這條因為手段的隱蔽和危害的長期性,直接拉高到三年起跳的重罪等級。而且它還罰未遂:你動手放了放射源,即使對方及時發現沒受傷,一樣成立未遂犯。這是為了懲罰「拿無形武器攻擊人」的惡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7-3 條為「以放射線傷害特定人」的加重特別規定,相對於刑法第 187-2 條的公共危險犯,本條鎖定針對性的人身傷害,刑度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反映立法者對隱形武器的特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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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7-3 條是什麼?▾
1999 年增訂,針對「以放射線傷害特定人」的加重特別規定,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罰未遂。
Q2拿放射線害人會判多重?▾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死處無期或十年以上;致重傷五年以上;未遂犯亦罰。
Q3「無正當理由」要怎麼判斷?▾
看有無醫療處方、科研倫理審查或法定檢測授權。擅自調整劑量或越權使用即喪失正當理由。
Q4輻射傷害怎麼舉證?▾
原能會或大型醫院核醫科做個人劑量檢測報告,配合就醫紀錄與放射源取得管道追查。
Q5187-3 條跟普通傷害罪 277 條差在哪?▾
普通傷害最重五年,187-3 因手段隱蔽性與長期危害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刑度結構不同。
Q6187-3 條跟 187-2 條的公共危險犯差在哪?▾
187-2 不需特定被害人但需公共危險;187-3 鎖定特定人並造成實害或未遂,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7本條是不是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偵辦,被害人可向警方報案並同步向地檢署告發。
Q8低劑量長期曝露算不算?▾
算。本條要求的是「傷害」結果,包含血球異常、不孕、長期細胞損傷,不限於急性高劑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7_3 | article_187_2 | article_277 |
|---|---|---|---|
| 罪名定位 | 針對特定人的加重傷害罪 | 公共危險犯(不特定多數人) | 普通傷害罪 |
| 基本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拘役或罰金 |
| 處罰未遂 | 是(第三項) | 否 | 否(傷害故意之未遂不罰) |
| 致死加重 | 無期或 10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普通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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