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3 條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未遂。
Q · 拿放射線害人,最重關幾年?
致死可判無期,未遂也罰
依刑法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五年以上。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動手放放射源即使結果未發生也成立。
這條是專門對付「拿放射線當武器」的人。跟前一條不同,這條不談公共危險,它談的是「針對特定人」。有人故意讓你曝露在輻射下,不管是把放射源藏在你的辦公椅裡、下在你的食物裡、還是在你不知情下拿 X 光機對著你照,只要造成身體或健康的傷害,最輕三年起跳,最重到十年。這不是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最重才五年,這條因為手段的隱蔽和危害的長期性,直接拉高到三年起跳的重罪等級。而且它還罰未遂:你動手放了放射源,即使對方及時發現沒受傷,一樣成立未遂犯。這是為了懲罰「拿無形武器攻擊人」的惡意。
刑法第 187-3 條為「以放射線傷害特定人」的加重特別規定,相對於刑法第 187-2 條的公共危險犯,本條鎖定針對性的人身傷害,刑度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反映立法者對隱形武器的特別警戒。
醫療(醫師的處方和治療)、科研(經倫理審查的實驗)、法定檢測(海關、工業檢測)都是正當理由。關鍵是有沒有授權和必要性。擅自調整劑量、越權使用、或違反病患同意原則,都可能失去正當理由的保護。正當理由是阻卻違法事由,由被告舉證。
告得成,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只要對方動手使用了放射線且有傷害故意,即使結果沒發生也成立。但舉證難度很高,需要證明「使用了」和「故意」。輻射偵檢報告和加害人的取得管道追查是關鍵證據。
1999 年增訂的專條,處罰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他人身體或健康,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罰未遂。
缺乏醫療處方、經審查的科研、法定檢測或職業授權等合法依據,由被告舉證有正當理由。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包括 α、β、γ、X 射線、中子等游離輻射,不限放射性物質本體。
包含血球異常、不孕、長期細胞損傷等慢性傷害,不限急性高劑量造成的明顯外傷。
立刻向原能會核能研究所或大型醫院核醫科申請個人劑量檢測,保留就醫紀錄,雙軌向警方與地檢署報案。
個人劑量重建報告 + 就醫紀錄 + 放射源取得管道追查 + 加害人身分鎖定,缺一不可。
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結果加重犯。
舉證有醫療、科研、法定檢測等正當理由;對「故意」要件提反證;委請專業機構做劑量重建反駁傷害結果。
187-2 是公共危險犯(不特定多數人)刑五年以下;187-3 是針對特定人的傷害罪起跳就三年並罰未遂。
277 普通傷害最重五年且未遂不罰;187-3 因手段隱蔽性自三年起跳並罰未遂,且為非告訴乃論。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7_3 | article_187_2 | article_277 |
|---|---|---|---|
| 罪名定位 | 針對特定人的加重傷害罪 | 公共危險犯(不特定多數人) | 普通傷害罪 |
| 基本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拘役或罰金 |
| 處罰未遂 | 是(第三項) | 否 | 否(傷害故意之未遂不罰) |
| 致死加重 | 無期或 10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無期或 7 年以上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普通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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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放射線極易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如被不法利用,危害社會大眾之安全甚鉅。特於第一項增設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規定,以維大眾之安全。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放射線極易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如被不法利用,危害社會大眾之安全甚鉅。特於第一項增設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規定,以維大眾之安全。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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