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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3 條(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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