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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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8 條妨害公用事業罪保護鐵路、電信、水電、瓦斯等公共事業的服務連續性,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 · 抗議擋火車或剪斷電纜,會犯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8 條,故意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自來水、電力或瓦斯等供公眾使用之事業者,成立妨害公用事業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保護的不是設備本身而是「服務的連續性」,即便沒有破壞任何設備,只要實際妨害事業正常運作即可成立,例如阻擋維修人員、堵塞通道、癱瘓客服系統。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明天早上鐵路全面停擺、電話打不通、水龍頭轉開沒水。那不是電影情節,是這條法律防範的真實場景。它保護的是現代社會運轉所依賴的「基礎建設神經系統」:鐵路、郵務、電報、電話、自來水、電力、瓦斯。重點是,它不要求造成大規模斷線,只要你的行為「妨害」了這些事業的正常運作就成立。剪斷一段電纜、堵住一段管線、阻礙一輛郵務車,都可能踩到這條。更重要的是它保護的不是「設備本身」(那是毀損罪的範圍),是「服務的持續性」。你可以完全沒碰到任何電纜,只是站在維修人員前面阻止他搶修,一樣可能成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8 條規定的妨害公用事業罪,是公共危險罪章中保護現代基礎建設服務連續性的核心條文,適用對象為鐵路、郵務、電報、電話、自來水、電氣與煤氣等供公眾使用之事業,禁止以任何故意行為妨害其正常運作。本罪保護法益為公共服務的連續性,與毀損罪保護物的所有權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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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妨害公用事業罪是什麼?▾
刑法第 188 條公共危險罪章之罪名,保護現代基礎建設服務連續性,含鐵路、郵務、電信、水電、瓦斯七種事業,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妨害公用事業罪包含哪些事業?▾
鐵路、郵務、電報、電話、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共七種法定保護對象,限於「供公眾之用」者。
Q3「妨害」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
不限於破壞設備,任何使事業「不能正常運作」的行為都可能成立,包含阻擋人員、堵塞通道、大量無意義報修癱瘓客服等。
Q4妨害公用事業罪和毀損罪差在哪?▾
188 條保護「服務連續性」,毀損罪(354 條)保護「物的所有權」。動了同一設備可能同時觸犯,檢察官選最重者起訴通常是 188 條。
Q5抗議擋火車怎麼會被告這條?▾
集會遊行受憲法保障,但實際阻擋在軌道上達到妨害鐵路運作程度,就從集遊法的行政責任跨入刑法的刑事責任。
Q6怎麼證明對方故意妨害公用事業?▾
蒐集監視器、目擊證人、行為人事前言論或社群發文,證明其明知行為會妨害公用事業仍為之。本罪不罰過失。
Q7公用事業被妨害怎麼蒐證求償?▾
立即報警取得報案紀錄,保全現場證據、精算業務損失(修復成本、違約賠償、商譽損失),刑民事同步提起施壓最大。
Q8妨害公用事業罪 vs 集會遊行法處罰差在哪?▾
集遊法是行政處罰(罰鍰、解散命令),188 條是刑事重罪(五年以下徒刑)。實際妨害鐵路電力運作就升級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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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bel | 保護法益 | 主觀要件 | 客體 | 法定刑 | 告訴乃論 |
|---|---|---|---|---|---|
| 妨害公用事業罪(§188) | 公共服務連續性 | 故意(不罰過失) | 鐵路、郵務、電信、水電、瓦斯運作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否 |
| 毀損罪(§354) | 物的所有權 | 故意 | 他人之物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是 |
| 妨害公務罪(§135) | 國家公務執行 | 故意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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