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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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902020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 189-2 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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