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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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