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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 條

  1. 1.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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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9 條規範損壞礦坑工廠保護生命之設備犯罪,故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過失最重二年。

Q · 把工廠安全設備關掉沒人受傷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189 條第一項,損壞礦坑、工廠等場所內保護生命之設備,只要「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即成立,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有人實際死傷。本條為具體危險犯,檢察官需證明當時情境下他人生命處於具體危險狀態。致死刑度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過失犯最重二年加 20 萬罰金,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破壞工廠的安全設備」會是刑法等級的罪。但 189 條把這件事的嚴重性推到跟重傷害同一個等級:拆掉礦坑的通風管、弄壞工廠的緊急停機鈕、把瓦斯偵測器拔掉,只要讓「有人可能因此死掉」這個風險成立,一年起跳、最重七年。不是「真的有人死」才算,是「生命被暴露在危險中」就成立。如果真的死了人,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這條的狠在於:它處罰的是「把別人的保命繩剪斷」這個動作本身,不是結果。甚至過失也罰(2019 年修法後提高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加 20 萬罰金)。未遂也罰。從員工惡意報復、到承包商為省錢拆掉安全裝置、到黑心老闆自己關掉警報器,全部在射程內。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規範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場所內保護生命之設備犯罪,屬公共危險罪章節。本條為具體危險犯,使他人生命暴露於危險狀態即成立,不需實際傷亡。包含故意犯、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過失犯及未遂犯四種型態,2019 年修法後過失犯刑度提高至二年以下並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89 條罰什麼?

罰損壞礦坑工廠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的行為,故意一至七年。

Q2保護生命的設備指什麼?

緊急停機鈕、瓦斯偵測器、警報器、礦坑通風管、消防設備等。

Q3沒人受傷會被判刑嗎?

會。具體危險犯只要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即成立。

Q4過失犯也罰嗎?

罰。最重二年有期徒刑加 20 萬罰金。

Q5致人於死刑度多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6未遂犯罰嗎?

罰。第一項之未遂犯依本條第四項處罰。

Q7跟職安法罰鍰有什麼差別?

職安法是行政罰,本條是刑事責任,刑度跳一個檔次。

Q8怎麼證明設備是保護生命用?

從設備設計功能、勞檢紀錄、技術鑑定報告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189刑法189-1刑法189-2
適用客體礦坑、工廠等場所內保護生命之設備礦場、工廠等場所內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身體健康危險)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逃生通道
保護法益他人生命他人身體健康公共逃生安全
故意犯刑度1-7 年有期徒刑3 年以下3 年以下
過失犯罰,2 年以下加 20 萬罰,1 年以下不罰
致死加重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無此規定(適用刑法 276)7 年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5 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élibérée de la personne d'autru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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