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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 條

  1. 1.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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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189-1 處罰損壞或致令工廠、公共場所保護生命設備不堪用,致生身體健康危險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拔掉煙霧偵測器電池、把滅火器藏進倉庫,會犯刑法嗎?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1,損壞或致令保護生命設備不堪使用,只要對他人身體健康產生危險,就構成本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把適用場所擴及一切公共場所——百貨、夜市、捷運站、分租套房、商辦走道。動煙霧偵測器、滅火器、緊急照明、逃生指示,都在射程內。「致令不堪用」不限物理破壞,包含關電源、拔電池、移到倉庫等讓設備功能失效的行為。

白話解讀

如果說 189 條處理「可能害死人」的情況,那 189-1 就是它的姊妹條:處理「可能害人受傷或生病」。門檻低一級,刑度也輕一級(一年以下加 9 千元以下罰金),但成立範圍反而更寬:第二項把適用場所從「礦場、工廠」擴展到「所有公共場所」。這是立法上一個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擴張:捷運站的消防設備、百貨公司的通風系統、夜市攤位旁的滅火器,只要跟「保護身體健康」有關,你去動它就可能觸法。而且這條不需要「對生命有危險」,只要「對身體健康有危險」就成立,等於把網子撒得更開。你在商場偷拆煙霧偵測器的電池省電,你覺得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其實你已經踩進刑法的範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損壞保護身體健康設備罪」,與第 189 條(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形成姊妹條:門檻較低(保護身體健康)、刑度較輕(一年以下),但適用場所第二項擴及一切公共場所,是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踩線的公共危險罪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89-1 是什麼?

處罰破壞或讓工廠、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失效、致他人身體健康有危險的行為,刑度一年以下。

Q2刑法 189-1 和 189 條差在哪?

189 條保護「生命」、刑度較重;189-1 保護「身體健康」、刑度較輕但場所範圍更廣(含一般公共場所)。

Q3把煙霧偵測器電池拔掉算犯罪嗎?

可能。如果該場所屬「公共場所」且讓偵測器無法發揮功能,且有他人身體健康受危險的具體可能,即構成 189-1 第二項。

Q4分租套房房東拆消防設備違法嗎?

違法。分租套房屬「供他人使用的場所」,房東拆煙偵或滅火器即落入刑法 189-1 第二項。

Q5怎麼證明對方「致令不堪用」?

保存原本設備狀態的照片、現場後續照片、消防檢查報告、目擊證人。法院判斷標準是「該設備能否在緊急時發揮原本功能」。

Q6刑法 189-1 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屬於公共危險罪,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無須被害人告訴。

Q7刑法 189-1 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本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 10 年。

Q8刑法 189-1 和消防法罰鍰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款),刑法 189-1 是刑事責任(前科紀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種責任,並行不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189law_189_1law_189_2
保護法益他人生命他人身體健康公眾逃生機會
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場所範圍礦坑、工廠或相類之場所工廠等場所(第一項)+ 所有公共場所(第二項)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典型行為破壞礦場通風系統致礦工窒息風險拔煙霧偵測器電池、移走滅火器占用安全梯堆置雜物、上鎖逃生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14 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對應
🇩🇪 德國StGB § 145 Abs. 2(Beeinträchtigung von Unfallverhütungs- und Nothilfemitteln,破壞救難或意外預防設備)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5 et 322-9(dégradation dangereuse pour les personnes)部分對應
🇺🇸 美國依各州刑法,常見於 criminal mischief / tampering with fire safety equipment 條款(例如 NY Penal Law § 145.00 系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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