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 條
- 1.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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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 189-1 處罰損壞或致令工廠、公共場所保護生命設備不堪用,致生身體健康危險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拔掉煙霧偵測器電池、把滅火器藏進倉庫,會犯刑法嗎?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1,損壞或致令保護生命設備不堪使用,只要對他人身體健康產生危險,就構成本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把適用場所擴及一切公共場所——百貨、夜市、捷運站、分租套房、商辦走道。動煙霧偵測器、滅火器、緊急照明、逃生指示,都在射程內。「致令不堪用」不限物理破壞,包含關電源、拔電池、移到倉庫等讓設備功能失效的行為。
白話解讀
如果說 189 條處理「可能害死人」的情況,那 189-1 就是它的姊妹條:處理「可能害人受傷或生病」。門檻低一級,刑度也輕一級(一年以下加 9 千元以下罰金),但成立範圍反而更寬:第二項把適用場所從「礦場、工廠」擴展到「所有公共場所」。這是立法上一個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擴張:捷運站的消防設備、百貨公司的通風系統、夜市攤位旁的滅火器,只要跟「保護身體健康」有關,你去動它就可能觸法。而且這條不需要「對生命有危險」,只要「對身體健康有危險」就成立,等於把網子撒得更開。你在商場偷拆煙霧偵測器的電池省電,你覺得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其實你已經踩進刑法的範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損壞保護身體健康設備罪」,與第 189 條(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形成姊妹條:門檻較低(保護身體健康)、刑度較輕(一年以下),但適用場所第二項擴及一切公共場所,是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踩線的公共危險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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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9-1 是什麼?▾
處罰破壞或讓工廠、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失效、致他人身體健康有危險的行為,刑度一年以下。
Q2刑法 189-1 和 189 條差在哪?▾
189 條保護「生命」、刑度較重;189-1 保護「身體健康」、刑度較輕但場所範圍更廣(含一般公共場所)。
Q3把煙霧偵測器電池拔掉算犯罪嗎?▾
可能。如果該場所屬「公共場所」且讓偵測器無法發揮功能,且有他人身體健康受危險的具體可能,即構成 189-1 第二項。
Q4分租套房房東拆消防設備違法嗎?▾
違法。分租套房屬「供他人使用的場所」,房東拆煙偵或滅火器即落入刑法 189-1 第二項。
Q5怎麼證明對方「致令不堪用」?▾
保存原本設備狀態的照片、現場後續照片、消防檢查報告、目擊證人。法院判斷標準是「該設備能否在緊急時發揮原本功能」。
Q6刑法 189-1 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屬於公共危險罪,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無須被害人告訴。
Q7刑法 189-1 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本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 10 年。
Q8刑法 189-1 和消防法罰鍰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款),刑法 189-1 是刑事責任(前科紀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種責任,並行不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89 | law_189_1 | law_189_2 |
|---|---|---|---|
| 保護法益 | 他人生命 | 他人身體健康 | 公眾逃生機會 |
| 刑度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場所範圍 | 礦坑、工廠或相類之場所 | 工廠等場所(第一項)+ 所有公共場所(第二項)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典型行為 | 破壞礦場通風系統致礦工窒息風險 | 拔煙霧偵測器電池、移走滅火器 | 占用安全梯堆置雜物、上鎖逃生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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