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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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