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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189-2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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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9 條之 2 規定阻塞公共場所或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 · 把東西堆在公寓樓梯間或商場逃生門口,會被告嗎?

會。最重三年,死人變七年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段把「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也納入。第二項加重:因而致死者七年以下、致重傷者五年以下。重點:本罪不問你放多久、放什麼,只問「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

白話解讀

看看你現在所在地方的逃生通道。有沒有被紙箱、雜物、腳踏車、貨架擋住?這條法律告訴你:擋住逃生通道的那個人,隨時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死了人,七年以下。很多人覺得「放一下東西又沒關係」,但刑法並不在乎你放了多久、放了什麼,只在乎「當緊急狀況發生時,這個通道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這條特別狠的地方是:它不只處理商場、餐廳、旅館這種公共場所,第一項後段還把「集合住宅和大廈」也納入。你家公寓的樓梯間擺了鞋櫃擋住一半寬度,技術上你已經踩進這條。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錢櫃 KTV 大火,每一次重大事故後,檢察官都會翻出這條追究責任。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2 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 4 月 21 日增訂,立法目的在事故發生前即介入處罰,避免事後追究對已死者徒勞。客體分兩類:第一項前段為公眾出入場所(戲院、商場、餐廳、旅店等),第一項後段為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客觀要件需「阻塞」加「致生危險」,主觀以故意為原則(含未必故意),第二項為加重結果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區樓梯間長期被鄰居堆雜物,管委會勸不動怎麼辦?

直接報警,引用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後段(集合住宅逃生通道阻塞)。警察有受理義務,檢察官會實地勘查。這條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糾紛,不需要先走調解程序。內行人提示:報案時提供長期阻塞的照片(至少兩個以上不同日期的)、管委會勸導紀錄,這些證據讓檢察官更容易立案。只拍一張照片容易被說是「偶發放置」而不立案。

Q2我只是路邊攤老闆把推車停在商家門口,這也算嗎?

如果那是逃生通道,算。本條不問你是不是故意阻塞該商家,只問「該通道有沒有因此無法發揮逃生功能」。特別是在夜市、商圈這種人潮密集的地方,檢察官對這類案件的標準越來越嚴。內行人提示:重大公安事件後(例如錢櫃火災),整個司法系統對逃生通道的執法都會加嚴。不要跟新聞對賭。

Q3錢櫃火災那類案子,最後業者被怎麼判?

錢櫃案中業者因維修期間關閉消防設備、阻塞逃生動線等情節,被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二項(致人於死)及其他過失致死相關罪名追訴,刑度都在多年有期徒刑。這條的致死項(七年以下)通常會跟過失致死(刑法第 276 條)競合,法院從重處斷。內行人提示:公安事故的刑事責任鏈很長,從業主、經理、現場主管、裝修承包商、消防顧問可能通通被列被告,不是只有老闆扛。

Q4公寓樓梯間堆雜物會被告嗎

會。刑法 189-2 第一項後段明確把集合住宅列入,致生危險就成立,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5刑法 189 條之 2 是什麼

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增訂,分公眾場所(前段)與集合住宅(後段)兩類,最重三年;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6什麼叫致生危險

具體危險犯之要件,需個案認定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已實際喪失疏散功能,不要求火災真的發生。

Q7錢櫃 KTV 火災用了哪條法律

刑法 189-2 第二項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刑法 276)+ 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名競合,業主與現場主管多人被起訴。

Q8鄰居樓梯間堆雜物怎麼辦

拍 2-3 組不同日期的照片 → 書面通知管委會 → 直接報警引用刑法 189-2。警察必須受理立案。

Q9怎麼證明對方長期阻塞通道

保留不同日期的照片(含時間戳記)、管委會勸導紀錄、Line 群組討論截圖。多時點證據能擊破「偶發放置」辯護。

Q10違反刑法 189-2 罰多少錢

本條無罰金規定,是刑事責任:第一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致死七年以下、致重傷五年以下。可能附加緩刑或易科罰金。

Q11被以刑法 189-2 起訴怎麼自保

立即清空通道並拍照存證、檢視通道有效寬度是否真不符規定、配合調查並主動和解。初犯且無實害者可爭取緩起訴。

Q12刑法 189-2 跟消防法罰鍰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鍰),刑法 189-2 是刑事責任(坐牢 + 前科)。同一事實可能同時觸發兩者,行政罰先繳完仍可能被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ope刑度舉證重點
第一項前段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三年以下通道屬「公眾出入」+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一項後段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三年以下通道屬「共用逃生通道」+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二項致重傷因前項行為致重傷五年以下前項要件 + 重傷結果 + 相當因果
第二項致死因前項行為致死七年以下前項要件 + 死亡結果 + 相當因果

scope

第一項前段
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
第一項後段
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
第二項致重傷
因前項行為致重傷
第二項致死
因前項行為致死

刑度

第一項前段
三年以下
第一項後段
三年以下
第二項致重傷
五年以下
第二項致死
七年以下

舉證重點

第一項前段
通道屬「公眾出入」+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一項後段
通道屬「共用逃生通道」+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二項致重傷
前項要件 + 重傷結果 + 相當因果
第二項致死
前項要件 + 死亡結果 + 相當因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防法 第8条の2の4(避難上必要な施設等の管理)+ 刑法 211条(業務上過失致死傷)
韓國소방시설 설치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 형법 제268조(업무상과실치사상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德國§ 319 StGB(Baugefährdung)+ Länder-Brandschutzgesetz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élibérée d'autrui)+ 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美國Reckless Endangerment statutes(如 N.Y. Penal Law § 120.20)+ Local Fire Code criminal provis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330 增訂)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定阻塞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

  • 公眾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8803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定阻塞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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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