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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1.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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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9 條之 2 規定阻塞公共場所或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 · 把東西堆在公寓樓梯間或商場逃生門口,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段把「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也納入。第二項加重:因而致死者七年以下、致重傷者五年以下。重點:本罪不問你放多久、放什麼,只問「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

白話解讀

看看你現在所在地方的逃生通道。有沒有被紙箱、雜物、腳踏車、貨架擋住?這條法律告訴你:擋住逃生通道的那個人,隨時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死了人,七年以下。很多人覺得「放一下東西又沒關係」,但刑法並不在乎你放了多久、放了什麼,只在乎「當緊急狀況發生時,這個通道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這條特別狠的地方是:它不只處理商場、餐廳、旅館這種公共場所,第一項後段還把「集合住宅和大廈」也納入。你家公寓的樓梯間擺了鞋櫃擋住一半寬度,技術上你已經踩進這條。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錢櫃 KTV 大火,每一次重大事故後,檢察官都會翻出這條追究責任。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2 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 4 月 21 日增訂,立法目的在事故發生前即介入處罰,避免事後追究對已死者徒勞。客體分兩類:第一項前段為公眾出入場所(戲院、商場、餐廳、旅店等),第一項後段為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客觀要件需「阻塞」加「致生危險」,主觀以故意為原則(含未必故意),第二項為加重結果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189 條之 2 是什麼?

阻塞逃生通道罪,含公共場所與集合住宅,最重三年,致死七年。

Q2在公寓樓梯間放鞋櫃會被告嗎?

若實際阻塞逃生通道並致生危險,會。第一項後段適用集合住宅。

Q3怎麼算「致生危險」?

通道寬度不足、無法讓住戶在緊急時順利疏散即構成。不需實際火災發生。

Q4錢櫃 KTV 案用了哪條?

189 條之 2 第二項致死罪 + 業務過失致死罪等競合。

Q5鄰居堆雜物擋樓梯怎麼處理?

拍照存證後直接報警,引用刑法 189 條之 2,警察必須受理。

Q6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檢察官可主動偵查。

Q7違反消防法和刑法 189-2 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鍰),刑法 189-2 是刑事責任(坐牢)。同事實可能同時觸發。

Q8致死部分時效幾年?

致死部分追訴權時效 20 年,致重傷 20 年,未致死傷部分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ope刑度舉證重點
第一項前段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三年以下通道屬「公眾出入」+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一項後段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三年以下通道屬「共用逃生通道」+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第二項致重傷因前項行為致重傷五年以下前項要件 + 重傷結果 + 相當因果
第二項致死因前項行為致死七年以下前項要件 + 死亡結果 + 相當因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防法 第8条の2の4(避難上必要な施設等の管理)+ 刑法 211条(業務上過失致死傷)
🇰🇷 韓國소방시설 설치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 형법 제268조(업무상과실치사상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 德國§ 319 StGB(Baugefährdung)+ Länder-Brandschutzgesetze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élibérée d'autrui)+ 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 美國Reckless Endangerment statutes(如 N.Y. Penal Law § 120.20)+ Local Fire Code criminal provis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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