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9 條之 2 規定阻塞公共場所或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 · 把東西堆在公寓樓梯間或商場逃生門口,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段把「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也納入。第二項加重:因而致死者七年以下、致重傷者五年以下。重點:本罪不問你放多久、放什麼,只問「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
白話解讀
看看你現在所在地方的逃生通道。有沒有被紙箱、雜物、腳踏車、貨架擋住?這條法律告訴你:擋住逃生通道的那個人,隨時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死了人,七年以下。很多人覺得「放一下東西又沒關係」,但刑法並不在乎你放了多久、放了什麼,只在乎「當緊急狀況發生時,這個通道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這條特別狠的地方是:它不只處理商場、餐廳、旅館這種公共場所,第一項後段還把「集合住宅和大廈」也納入。你家公寓的樓梯間擺了鞋櫃擋住一半寬度,技術上你已經踩進這條。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錢櫃 KTV 大火,每一次重大事故後,檢察官都會翻出這條追究責任。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2 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 4 月 21 日增訂,立法目的在事故發生前即介入處罰,避免事後追究對已死者徒勞。客體分兩類:第一項前段為公眾出入場所(戲院、商場、餐廳、旅店等),第一項後段為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客觀要件需「阻塞」加「致生危險」,主觀以故意為原則(含未必故意),第二項為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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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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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區樓梯間長期被鄰居堆雜物,管委會勸不動怎麼辦?▾
直接報警,引用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後段(集合住宅逃生通道阻塞)。警察有受理義務,檢察官會實地勘查。這條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糾紛,不需要先走調解程序。內行人提示:報案時提供長期阻塞的照片(至少兩個以上不同日期的)、管委會勸導紀錄,這些證據讓檢察官更容易立案。只拍一張照片容易被說是「偶發放置」而不立案。
Q2我只是路邊攤老闆把推車停在商家門口,這也算嗎?▾
如果那是逃生通道,算。本條不問你是不是故意阻塞該商家,只問「該通道有沒有因此無法發揮逃生功能」。特別是在夜市、商圈這種人潮密集的地方,檢察官對這類案件的標準越來越嚴。內行人提示:重大公安事件後(例如錢櫃火災),整個司法系統對逃生通道的執法都會加嚴。不要跟新聞對賭。
Q3錢櫃火災那類案子,最後業者被怎麼判?▾
錢櫃案中業者因維修期間關閉消防設備、阻塞逃生動線等情節,被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二項(致人於死)及其他過失致死相關罪名追訴,刑度都在多年有期徒刑。這條的致死項(七年以下)通常會跟過失致死(刑法第 276 條)競合,法院從重處斷。內行人提示:公安事故的刑事責任鏈很長,從業主、經理、現場主管、裝修承包商、消防顧問可能通通被列被告,不是只有老闆扛。
Q4公寓樓梯間堆雜物會被告嗎▾
會。刑法 189-2 第一項後段明確把集合住宅列入,致生危險就成立,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5刑法 189 條之 2 是什麼▾
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增訂,分公眾場所(前段)與集合住宅(後段)兩類,最重三年;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6什麼叫致生危險▾
具體危險犯之要件,需個案認定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已實際喪失疏散功能,不要求火災真的發生。
Q7錢櫃 KTV 火災用了哪條法律▾
刑法 189-2 第二項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刑法 276)+ 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名競合,業主與現場主管多人被起訴。
Q8鄰居樓梯間堆雜物怎麼辦▾
拍 2-3 組不同日期的照片 → 書面通知管委會 → 直接報警引用刑法 189-2。警察必須受理立案。
Q9怎麼證明對方長期阻塞通道▾
保留不同日期的照片(含時間戳記)、管委會勸導紀錄、Line 群組討論截圖。多時點證據能擊破「偶發放置」辯護。
Q10違反刑法 189-2 罰多少錢▾
本條無罰金規定,是刑事責任:第一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致死七年以下、致重傷五年以下。可能附加緩刑或易科罰金。
Q11被以刑法 189-2 起訴怎麼自保▾
立即清空通道並拍照存證、檢視通道有效寬度是否真不符規定、配合調查並主動和解。初犯且無實害者可爭取緩起訴。
Q12刑法 189-2 跟消防法罰鍰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鍰),刑法 189-2 是刑事責任(坐牢 + 前科)。同一事實可能同時觸發兩者,行政罰先繳完仍可能被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ope | 刑度 | 舉證重點 |
|---|---|---|---|
| 第一項前段 | 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 | 三年以下 | 通道屬「公眾出入」+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
| 第一項後段 | 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 | 三年以下 | 通道屬「共用逃生通道」+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
| 第二項致重傷 | 因前項行為致重傷 | 五年以下 | 前項要件 + 重傷結果 + 相當因果 |
| 第二項致死 | 因前項行為致死 | 七年以下 | 前項要件 + 死亡結果 + 相當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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