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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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