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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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9 條之 2 規定阻塞公共場所或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七年、致重傷五年。
Q · 把東西堆在公寓樓梯間或商場逃生門口,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89 條之 2 第一項,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段把「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也納入。第二項加重:因而致死者七年以下、致重傷者五年以下。重點:本罪不問你放多久、放什麼,只問「該通道在緊急狀況下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
白話解讀
看看你現在所在地方的逃生通道。有沒有被紙箱、雜物、腳踏車、貨架擋住?這條法律告訴你:擋住逃生通道的那個人,隨時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死了人,七年以下。很多人覺得「放一下東西又沒關係」,但刑法並不在乎你放了多久、放了什麼,只在乎「當緊急狀況發生時,這個通道能不能讓人逃出去」。這條特別狠的地方是:它不只處理商場、餐廳、旅館這種公共場所,第一項後段還把「集合住宅和大廈」也納入。你家公寓的樓梯間擺了鞋櫃擋住一半寬度,技術上你已經踩進這條。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錢櫃 KTV 大火,每一次重大事故後,檢察官都會翻出這條追究責任。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9 條之 2 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阻塞逃生通道罪」,1999 年 4 月 21 日增訂,立法目的在事故發生前即介入處罰,避免事後追究對已死者徒勞。客體分兩類:第一項前段為公眾出入場所(戲院、商場、餐廳、旅店等),第一項後段為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客觀要件需「阻塞」加「致生危險」,主觀以故意為原則(含未必故意),第二項為加重結果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189 條之 2 是什麼?▾
阻塞逃生通道罪,含公共場所與集合住宅,最重三年,致死七年。
Q2在公寓樓梯間放鞋櫃會被告嗎?▾
若實際阻塞逃生通道並致生危險,會。第一項後段適用集合住宅。
Q3怎麼算「致生危險」?▾
通道寬度不足、無法讓住戶在緊急時順利疏散即構成。不需實際火災發生。
Q4錢櫃 KTV 案用了哪條?▾
189 條之 2 第二項致死罪 + 業務過失致死罪等競合。
Q5鄰居堆雜物擋樓梯怎麼處理?▾
拍照存證後直接報警,引用刑法 189 條之 2,警察必須受理。
Q6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檢察官可主動偵查。
Q7違反消防法和刑法 189-2 差在哪?▾
消防法是行政罰(罰鍰),刑法 189-2 是刑事責任(坐牢)。同事實可能同時觸發。
Q8致死部分時效幾年?▾
致死部分追訴權時效 20 年,致重傷 20 年,未致死傷部分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ope | 刑度 | 舉證重點 |
|---|---|---|---|
| 第一項前段 | 戲院、商場、餐廳、旅店、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 | 三年以下 | 通道屬「公眾出入」+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
| 第一項後段 | 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 | 三年以下 | 通道屬「共用逃生通道」+ 行為人阻塞 + 致生危險 |
| 第二項致重傷 | 因前項行為致重傷 | 五年以下 | 前項要件 + 重傷結果 + 相當因果 |
| 第二項致死 | 因前項行為致死 | 七年以下 | 前項要件 + 死亡結果 + 相當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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