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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1 條

  1. 1.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5.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6. 6.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7. 7.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 8.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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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1 條規範污染環境罪,2018 年修法後只要排放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到空氣、土壤、水體就成立犯罪,事業活動加重七年。

Q · 工廠偷排廢液或主管叫員工倒毒,會被抓去關嗎?

依刑法第 190-1 條,只要實際把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投棄、排放、放流到空氣、土壤、河川或水體,不需要證明有人生病,就成立犯罪,最重五年。如果是廠商或事業場所的負責人、監督人員、代理人、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之,加重到七年有期徒刑、罰金一千五百萬。員工不能以「聽命行事」脫罪。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環境刑法的主力武器。只要你把毒物或有害健康的東西投棄、排放、放流到空氣、土壤、河川,就算沒人立刻生病,就成立犯罪。重點在第二項:如果是廠商或事業場所的負責人、監督人員、甚至只是受僱員工,因為「事業活動」而做了這件事,刑度直接從五年以下跳到七年以下,罰金從一千萬變一千五百萬。這個區別是故意設計的:立法者知道環境污染大部分來自工廠,所以把事業主體單獨挑出來重罰。2018 年修法前這條幾乎沒牙齒,因為要證明「致生公共危險」太難,檢察官難起訴。修法後刪掉這個要件,變成「只要你排了,就罰」,一夕之間這條活了過來。如果你在工廠上班、或你家附近有工廠,這條跟你的距離比你想的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1 條為環境刑法總則性規範,2018 年修法後從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建立污染空氣、土壤、水體之刑事責任體系,並對事業活動相關人員(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課以加重刑責,是台灣環境污染刑事追訴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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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環保局來罰款已經繳了,還會被抓去關嗎?

會。行政處分(罰鍰)和刑事責任是兩條平行線,繳了罰款不代表刑事部分結束。環保局的裁罰單經常同時移送地檢署偵辦,特別是查獲實際排放有害物質的案件。內行人提示:收到環保局通知時就應該同步找律師評估刑事風險,而不是以為繳完罰鍰就沒事。

Q2員工聽主管命令倒廢液,也要負刑事責任嗎?

要。第二項明文列入「受僱人」。實務上常見的是員工、主管、負責人被一起起訴。但員工可主張自己是從犯、處於職場壓力下、或對廢液性質不知情,這些可能成為量刑減輕的事由,但不會讓罪名消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要求做不合法的排放,當下拒絕並保留書面紀錄(LINE、Email 都可以),是未來最強的免責證據。

Q3如何證明污染是特定工廠造成的?

需要採樣比對和因果鑑定。環保局會做污染指紋比對(特定化學物質組合)、排放口追溯、歷史用料紀錄調閱。民眾自行證明很困難,所以第一時間報案由環保局介入是關鍵。內行人提示:連續性的時間戳記影片(同一地點、不同時間反覆拍攝)比單次採樣更有說服力,因為能顯示「常態性排放」。

Q4刑法第 190-1 條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2018 年修法後為抽象危險犯,禁止任何人排放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至空氣、土壤、河川。事業活動犯之者加重至七年。

Q5什麼叫做「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

包括重金屬(鉛、汞、鎘)、有機溶劑、戴奧辛、農藥殘留、戴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物質等。法院依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清單與專家鑑定認定。

Q6什麼是「事業活動」?包含哪些範圍?

廠商或事業場所為達營業目的所從事的全部行為:生產過程、廢棄物處理、副產品儲存、運輸、維護保養。學說與實務採廣義解釋。

Q7抽象危險犯跟具體危險犯差在哪?

抽象危險犯:立法者擬制行為本身有危險,只要證明排放就成罪。具體危險犯:需證明實際發生危險。2018 修法是兩者切換的關鍵。

Q8刑法 190-1 條怎麼提告?

蒐證(連續性影片、氣味、風向)→ 撥打 0800-066-666 向環保局檢舉 → 配合採樣 → 環保局移送地檢署 → 必要時自己遞狀刑事告訴。

Q9怎麼蒐證證明工廠偷排?

連續性時間戳記影片(同一地點不同時間反覆拍攝)、氣味與風向紀錄、員工內部 LINE 對話、相鄰農地土壤檢測報告。常態性排放證據比單次採樣有說服力。

Q10向環保局檢舉污染要多少錢?

免費。撥打 0800-066-666 或線上系統匿名檢舉。檢舉成功還有獎金(依各縣市環保局裁罰金額比例 5-30%)。

Q11刑事告訴 vs 民事求償怎麼選擇?

可同時跑。刑事追訴對方刑責、民事求償損害賠償。實務建議先讓環保局與檢方查證污染事實,再用刑事卷證資料打民事訴訟,舉證會容易很多。

Q12刑法 190-1 vs 水污染防治法 36 條哪個重?

水污法 36 條罰金上限三千萬比刑法 190-1 的一千五百萬高,但刑度差不多。實務上常同時起訴並併罰,檢方擇較重者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90_1water_pollution_36waste_disposal_46
適用範圍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 → 空氣、土壤、河川、水體限水體(事業排放)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輸出)
危險類型抽象危險犯(2018 修法後)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最重刑度事業活動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罰金上限一千五百萬(事業活動)三千萬三千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 第 25 条 + 水質汚濁防止法 第 30 条 + 大気汚染防止法 第 33 条(複合特別刑罰)
🇰🇷 韓國환경범죄 등의 단속 및 가중처벌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특정수질오염물질의 배출 등)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338 條(污染環境罪)
🇩🇪 德國StGB § 324(Gewässerverunreinigung)+ § 324a(Bodenverunreinigung)+ § 325(Luftverunreinigung)
🇫🇷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icle L. 173-3 + Code pénal article 121-2(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s personnes morales)
🇺🇸 美國Clean Water Act § 309(c) (33 U.S.C. § 1319) +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 3008(d) (42 U.S.C. § 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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