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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7.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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