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1 條
- 1.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2.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5.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6.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7.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8.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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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1 條規範污染環境罪,2018 年修法後只要排放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到空氣、土壤、水體就成立犯罪,事業活動加重七年。
Q · 工廠偷排廢液或主管叫員工倒毒,會被抓去關嗎?
依刑法第 190-1 條,只要實際把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投棄、排放、放流到空氣、土壤、河川或水體,不需要證明有人生病,就成立犯罪,最重五年。如果是廠商或事業場所的負責人、監督人員、代理人、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之,加重到七年有期徒刑、罰金一千五百萬。員工不能以「聽命行事」脫罪。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環境刑法的主力武器。只要你把毒物或有害健康的東西投棄、排放、放流到空氣、土壤、河川,就算沒人立刻生病,就成立犯罪。重點在第二項:如果是廠商或事業場所的負責人、監督人員、甚至只是受僱員工,因為「事業活動」而做了這件事,刑度直接從五年以下跳到七年以下,罰金從一千萬變一千五百萬。這個區別是故意設計的:立法者知道環境污染大部分來自工廠,所以把事業主體單獨挑出來重罰。2018 年修法前這條幾乎沒牙齒,因為要證明「致生公共危險」太難,檢察官難起訴。修法後刪掉這個要件,變成「只要你排了,就罰」,一夕之間這條活了過來。如果你在工廠上班、或你家附近有工廠,這條跟你的距離比你想的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1 條為環境刑法總則性規範,2018 年修法後從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建立污染空氣、土壤、水體之刑事責任體系,並對事業活動相關人員(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課以加重刑責,是台灣環境污染刑事追訴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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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90-1 條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2018 修法後為抽象危險犯,排放毒物到環境就成罪
Q2員工聽主管命令倒廢液也要負刑責嗎?▾
要。第二項明文列入「受僱人」,員工與負責人共同被起訴
Q3刑法 190-1 跟水污染防治法刑罰差在哪?▾
190-1 是普通法、針對抽象危險;水污法 36 條是特別法、針對水體污染具體事業,可併罰
Q4怎麼蒐證證明工廠偷排?▾
連續性時間戳記影片、風向氣味記錄、向環保局 0800-066-666 檢舉採樣
Q5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怎麼認定?▾
實務上適用範圍極窄,通常只有家庭用量級意外,工廠級別幾乎不適用
Q6過失污染環境也會被關嗎?▾
會。第五項過失犯一般人一年以下、第六項事業過失三年以下
Q7污染環境罪追訴時效多久?▾
故意犯 20 年、致死加重結果犯 30 年、過失犯 10 年(刑法 80 條)
Q8繳了環保局罰款還會被刑事追訴嗎?▾
會。行政罰鍰與刑事責任平行,環保局裁罰常同步移送地檢署偵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90_1 | water_pollution_36 | waste_disposal_46 |
|---|---|---|---|
| 適用範圍 | 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 → 空氣、土壤、河川、水體 | 限水體(事業排放) | 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輸出) |
| 危險類型 | 抽象危險犯(2018 修法後) | 抽象危險犯 | 行為犯 |
| 最重刑度 | 事業活動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 罰金上限 | 一千五百萬(事業活動) | 三千萬 | 三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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