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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87-1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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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 條之 1 規定,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放射性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犯罪意圖。

Q · 從實驗室「順手」帶一小管放射性物質回家當紀念品,會怎樣?

最高五年。本條不問你有沒有壞心

依刑法第 187 條之 1,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最大特色是「不要求犯罪意圖」——只要你「不依法令」持有,就構成要件。實驗室同位素、醫院放射性藥劑、工業用伽瑪射線檢測儀,全都在射程內。離職時帶走實驗樣品、繼承親戚遺物含放射源、海關幫朋友轉交未申報樣本,這些「無心」行為都可能直接觸法。

白話解讀

核能聽起來像是國家級議題,跟你沒關係。但這條的適用對象可能比你想的廣:大學實驗室的放射性同位素、醫院的放射性藥劑、工業用的伽瑪射線檢測儀,這些都含有放射性物質或核子原料。只要你「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這些東西,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注意這條跟前一條(187 軍火)不同,它不要求你有「犯罪意圖」,純粹的違法持有就成立。為什麼這麼嚴?因為放射性物質的危害不是瞬間爆炸,而是長期、看不見、跨世代的污染。立法者寧可嚴管到底,也不想承擔「有人不小心把輻射源搞丟」的後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之 1 規範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及其原料的違法製造、販賣、運輸與持有行為,最高刑度五年有期徒刑。本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對核能與放射線風險的特別管制條款,採取「不依法令即違法」的嚴格標準,不以犯罪意圖為構成要件,保護法益為跨世代的環境安全與公共健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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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藏鈾玻璃或夜光錶違法嗎?

看放射性強度。原子能法規定了「豁免量」,低於豁免量的物品可以一般持有,超過豁免量就需要許可。問題是一般收藏者根本不會也沒能力去測量自己的收藏品強度,這就是灰色地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有疑慮,可以主動聯繫原子能委員會做檢測,檢測本身不會讓你被起訴,但檢測後如果確認超標還繼續持有,就會被認定為「明知而持有」,罪責會重很多。

Q2醫院或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會特別容易踩線嗎?

會,而且比一般人想的更容易。這些機構的合法持有建立在「職務範圍內」和「依作業程序」,只要你把工作相關的放射源帶出機構、在非指定場所使用、或超過授權範圍,就從合法變違法。內行人提示:離職時清空個人物品要格外小心,實驗室的任何樣品、器材都不要帶走。曾有研究生因為帶走一小塊實驗樣品被依本條起訴的案例。

Q3刑法 187 條之 1 是什麼?

管制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的違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是公共危險罪章對核能風險的特別條款。

Q4什麼算「放射性物質」?

能自發釋放游離輻射的物質,含醫療同位素、工業檢測伽瑪源、實驗室標記化合物,甚至老舊夜光錶、煙霧偵測器內的微量元素。範圍比想像中廣。

Q5什麼是「不依法令」持有?

未取得原子能委員會許可、未在職務授權範圍內、超出作業程序的持有狀態,都算不依法令。即使原本合法,超出授權邊界就變違法。

Q6本條為什麼不要求犯罪意圖?

因為放射性物質的危害具有長期性、不可逆性、跨世代污染的特徵。立法者寧可嚴管到底,也不想承擔輻射外洩後果,採取絕對嚴格標準。

Q7發現自己誤持有放射性物質怎麼辦?

立即停止移動 → 電話通報核安會(0800-085-678)→ 委任律師主動向警方說明 → 配合輻射檢測 → 個人健康評估。動作越快越能保住「無犯意」抗辯。

Q8怎麼證明自己是依法令持有?

原能會許可證、職業執照、學術合作協議、機構作業程序書、交接清單。連間接證據(舊許可影本、信件往來)都能討論空間。

Q9違反 187-1 訴訟費用多少?

刑事案件免裁判費,但律師費 20-50 萬起跳(涉及輻射檢測鑑定、跨領域辯護)。若同時有國家賠償求償,另計民事費用。

Q10187-1 案件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持有是繼續犯,時效從你停止持有那一刻才開始起算,所以拖越久風險越大。

Q11187-1 vs 原子能法 26 條哪個重?

187-1 是刑事(最高 5 年坐牢),原子能法 26 條是行政(最高 300 萬罰鍰)。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雙軌處罰,刑事優先處理。

Q12187-1 vs 187 條差在哪?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要求「意圖供犯罪之用」,187-1 不要求任何意圖,純粹違法持有就成立。187-1 是更嚴格的無意圖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原子炉等規制法 第 59 条(核燃料物質の無許可使用等)
韓國원자력안전법 제 116 조(핵물질 무허가 사용·소지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25 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罪)
德國§ 328 StGB(Unerlaubter Umgang mit radioaktiven Stoffen und mit gefährlichen Stoffen und Gütern)
法國Article L1333-9 du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Détention illégale de sources radioactives)
美國18 U.S. Code § 831(Prohibited transactions involving nuclear materi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330 增訂)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8803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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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1 條規定:「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