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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1 條(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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