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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1 條(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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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 條之 1 規定,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放射性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犯罪意圖。

Q · 從實驗室「順手」帶一小管放射性物質回家當紀念品,會怎樣?

依刑法第 187 條之 1,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最大特色是「不要求犯罪意圖」——只要你「不依法令」持有,就構成要件。實驗室同位素、醫院放射性藥劑、工業用伽瑪射線檢測儀,全都在射程內。離職時帶走實驗樣品、繼承親戚遺物含放射源、海關幫朋友轉交未申報樣本,這些「無心」行為都可能直接觸法。

白話解讀

核能聽起來像是國家級議題,跟你沒關係。但這條的適用對象可能比你想的廣:大學實驗室的放射性同位素、醫院的放射性藥劑、工業用的伽瑪射線檢測儀,這些都含有放射性物質或核子原料。只要你「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這些東西,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注意這條跟前一條(187 軍火)不同,它不要求你有「犯罪意圖」,純粹的違法持有就成立。為什麼這麼嚴?因為放射性物質的危害不是瞬間爆炸,而是長期、看不見、跨世代的污染。立法者寧可嚴管到底,也不想承擔「有人不小心把輻射源搞丟」的後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之 1 規範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及其原料的違法製造、販賣、運輸與持有行為,最高刑度五年有期徒刑。本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對核能與放射線風險的特別管制條款,採取「不依法令即違法」的嚴格標準,不以犯罪意圖為構成要件,保護法益為跨世代的環境安全與公共健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87 條之 1 是什麼?

管制核子原料、放射性物質的違法持有,最高五年,不要求犯罪意圖。

Q2收藏鈾玻璃、夜光錶會觸法嗎?

看放射性強度是否超過原子能法豁免量,超過就需要許可。

Q3實驗室同位素帶回家會被起訴嗎?

會。本條不問意圖,「不依法令持有」就成立要件。

Q4繼承親戚的放射源該怎麼辦?

立即通報原子能委員會,拖延等於變成「故意」。

Q5誤持有放射性物質怎麼自首?

主動聯繫原能會或警方,實務上多以無犯意不起訴。

Q6刑法 187-1 跟原子能法差在哪?

187-1 是刑事責任(坐牢),原子能法是行政管制(罰鍰、停業)。

Q7持有放射性物質的追訴時效多久?

20 年。持有是繼續犯,時效從停止持有起算。

Q8怎麼證明自己是「依法令」持有?

提出原能會許可證、職業執照、學術合作協議等授權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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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刑法 187-1", "原子能法 26 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7 條" ][ [ "責任性質", "刑事(坐牢)", "行政(罰鍰)", "行政(罰鍰+停業)" ], [ "最高處罰", "5 年有期徒刑", "300 萬罰鍰", "300 萬罰鍰+停業" ], [ "犯罪意圖要件",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 [ "管制對象", "核子原料/放射性物質", "核子原料/輻射作業", "輻射源使用人員" ], [ "追訴時效", "20 年", "5 年(行政罰)", "5 年(行政罰)"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原子炉等規制法 第 59 条(核燃料物質の無許可使用等)
🇰🇷 韓國원자력안전법 제 116 조(핵물질 무허가 사용·소지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25 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罪)
🇩🇪 德國§ 328 StGB(Unerlaubter Umgang mit radioaktiven Stoffen und mit gefährlichen Stoffen und Gütern)
🇫🇷 法國Article L1333-9 du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Détention illégale de sources radioactives)
🇺🇸 美國18 U.S. Code § 831(Prohibited transactions involving nuclear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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