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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