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2 條
- 1.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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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2 條放逸核能罪是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即成立,含故意、過失、未遂與結果加重四層處罰。
Q · 放射線外洩沒人受傷就不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87-2 條第 1 項,放逸核能或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即成立,不需要實際受害人。立法技術為抽象危險犯,重點在你的行為是否客觀上製造不特定多數人可能受害之狀態。實害僅是結果加重犯(致死無期或 10 年以上、致重傷 5 年以上)的條件,不是基本犯成立要件。
白話解讀
核能跟放射線聽起來離你很遠,好像只有核電廠工程師才會碰。但這條法律保護的範圍比你想的廣:醫院的放射治療室、工地的非破壞檢測儀、大學實驗室的同位素、牙科的 X 光機,只要有人操作不當讓輻射外洩到「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危險」的程度,就已經踩到這條線,不需要真的有人受傷。這是「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危險一旦產生就成立,不等到出事才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基本盤,如果真的害死人,最重到無期徒刑。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過失也罰。你不是故意的,是疏忽、沒照 SOP、沒做防護,一樣要坐牢。核能產業的每一道操作流程,背後都站著這條法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之 2 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核能與放射線專門條款,採用抽象危險犯立法技術,建立四層處罰結構:故意基本犯(5 年以下徒刑)、結果加重犯(致死無期或 10 年以上、致重傷 5 年以上)、過失犯(2 年以下徒刑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與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形成完整核安全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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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牙科診所的 X 光機會不會踩到這條?▾
理論上會。如果設備沒校正、屏蔽不良、讓病患或員工長期曝露在超標劑量下,就算沒人馬上出事,也可能構成「致生公共危險」。重點不是劑量高低,是是否對不特定多數人產生危險。內行人提示:診所的輻射防護計畫書和年度校正紀錄是你的護身符,這兩份文件齊全,檢察官很難以過失犯起訴你。
Q2醫院放射治療出事,病人要走哪條路追究?▾
三條路並行:第一,向衛福部申訴醫療糾紛;第二,向核安會檢舉輻射安全問題,啟動行政調查;第三,以本條第三項過失犯提刑事告訴。很多律師只會走醫療糾紛這條,忽略了刑法第 187-2 條這把更重的刀。內行人提示:行政調查報告往往比醫院自己的內部調查更有公信力,拿到手再提刑事告訴,成功率翻倍。
Q3實驗室的同位素不見了要報案嗎?▾
必須報案,而且必須 24 小時內通報核安會。放射性物質失竊或遺失,在管理責任上本身就可能構成本條的過失犯,因為失控的放射源就是製造公共危險。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主動通報,比之後被發現再解釋,在過失認定上差別非常大。主動通報是盡到注意義務的有力證明。
Q4放逸核能罪是什麼?▾
刑法第 187-2 條於 1999 年增訂,規範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犯罪,採抽象危險犯立法技術,含故意、過失、結果加重、未遂四層處罰。
Q5致生公共危險是什麼意思?▾
指行為已產生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造成損害之可能性。不需指明具體被害人,只需客觀狀態達到危險程度即成立。
Q6抽象危險犯是什麼?▾
刑法不要求實害發生,行為人之行為僅需具備典型上之危險即成立既遂的犯罪型態。本條第 1 項即為適例,故意放逸行為一旦製造公共危險狀態,犯罪即既遂。
Q7放射線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民事賠償(民法 184)+ 行政罰(游離輻射防護法)+ 刑事追訴(刑法 187-2)三軌並行。其中刑法是最重的,且過失也成罪。
Q8放射線外洩怎麼通報?▾
24 小時內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通報,同步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延遲通報本身可能構成過失加重情節。
Q9過失放逸核能怎麼舉證?▾
證明未盡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SOP / 未做防護 / 未維護校正)+ 致生公共危險之因果關係。檢方常用主管機關發布之防護標準作為注意義務客觀基準。
Q10醫療輻射糾紛怎麼提告?▾
三軌並行:1. 衛福部醫療糾紛申訴 2. 核安會檢舉啟動行政調查 3. 刑法 187-2 條第 3 項過失犯刑事告訴。三條路同步走勝率最高。
Q11放射線管理 SOP 怎麼建立?▾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 + 主管機關公告之操作規範 + 國際 ICRP 標準三層架構,並建立書面紀錄(年度校正、人員訓練、稽核報告)以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Q12放逸核能罪 vs 醫療過失致死差在哪?▾
放逸核能罪(刑法 187-2)保護公共安全法益,不要求實害;業務過失致死(刑法 276)保護個人生命法益,必須有人死亡。輻射事故可能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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