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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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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此規定,可舉例即為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其中被告劉○忠因為涉嫌劫持航空器,根據修正後的刑法進行判決。根據第 100 條第二項,若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若是致重傷者,也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闡明了前述案例中的法律適用誤差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0420519 制定)

有關民用航空事業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0861216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七條修正移列。   二、為因應劫機行為態樣之轉變,確保飛航安全,爰參酌一九七一年海牙公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依劫機行為之情節分別嚴謹規定適用刑度,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均加重刑責,爰增訂第二項。   三、配合第二項增訂,原第二項之「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四、原第三項項次變更。

  • 脅迫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0420519 制定)

有關民用航空事業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七條修正移列。   二、為因應劫機行為態樣之轉變,確保飛航安全,爰參酌一九七一年海牙公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依劫機行為之情節分別嚴謹規定適用刑度,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均加重刑責,爰增訂第二項。   三、配合第二項增訂,原第二項之「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四、原第三項項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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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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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