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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00 條
-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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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此規定,可舉例即為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其中被告劉○忠因為涉嫌劫持航空器,根據修正後的刑法進行判決。根據第 100 條第二項,若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若是致重傷者,也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闡明了前述案例中的法律適用誤差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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