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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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