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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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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61216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八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調整,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1070403 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百零一條與當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所規範之行為相同,考量刑罰衡平原則,遂修訂以達一致。   二、第一項修正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42051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八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調整,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1070403 修正)

一、第一百零一條與當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所規範之行為相同,考量刑罰衡平原則,遂修訂以達一致。   二、第一項修正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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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