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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01 條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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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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