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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01 條
-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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