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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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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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包括主管或署長級以上之公務員及具有大量、高頻度或重大價值之財產往來之人。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哪些人在進行財務交易時可能涉及洗錢活動,進而達到預防洗錢行為的目的。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洗錢行為包括利用不知情的合法管道(如金融機構)以及掩飾、藏匿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的行為。因此,在評估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範圍時,需要考慮其是否具有大量、高頻度或重大價值的財產往來情況,以及是否有可能涉及洗錢活動的行為。拿台灣的例子來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處理金融交易時,如果發現交易行為可疑,有可能涉及洗錢活動,就必須主動提報洗錢防制辦公室,所以根據這一點,可以說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財務交易可能是洗錢防制法所關注的重點範疇之一。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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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