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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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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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該法條列舉了一系列重要政治性職務的範圍。以下是該法條中所列舉的職務範圍及相關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和第49條,總統和副總統為國家最高職位,具有重要政治性職務。 2. 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8條和第9條,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下屬於中央政府,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3.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條,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協調和諮詢國家安全事務,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4. 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7條和第8條,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負責領導和管理研究院,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5. 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5條和第36條,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負責組織和執行國家安全工作,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6. 五院院長、副院長: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0條,五院院長、副院長指的是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實驗研究院和行政訴訟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7. 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相關法規》,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分別指的是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實驗研究院和行政訴訟法院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8. 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6條和第100條,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和監察委員為憲法所規定的職務,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9. 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法律與法規,指的是司法院以外的中央政府機關的首長、副首長,以及中央政府獨立機關的委員和行政院政務委員,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10. 司法院大法官: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司法院大法官為最高法律機關,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以上是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的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包括相關法律和法規,如《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國家安全法》、《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等。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獨立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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