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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