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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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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第七條第三項,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範圍包括擔任以下職位的人員: 1. 國家正副元首 2. 政府正副首長 3. 議會議員 4. 高級政府官員 5. 司法官員 6. 軍事官員 7. 國營企業的高階經理人 8. 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這些職位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擔任的。由於問題中未提供關於第三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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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