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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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的是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的高階管理人員。 而根據第二項的解釋,國際組織包括以下範圍: 1. 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2. 區域性國際組織。 3. 軍事國際組織。 4. 國際經濟組織。 5. 其他在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有重要性的國際組織。 這些國際組織是根據條約、協定或其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的。 舉例來說,聯合國及其下屬的機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世界衛生組織(WHO)等都屬於國際組織範圍。區域性國際組織可以是歐洲聯盟(EU)、亞洲開發銀行(ADB)等。軍事國際組織可能包括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聯合國維和組織(UNPKO)等。國際經濟組織可以是國際貨幣基金會(IMF)或世界貿易組織(WTO)等。至於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有重要性的國際組織,則可能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等。 這些解釋的依據可以參考「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的相關資料,例如相關法律條文、國際組織的官方文件或公告等。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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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