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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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 2.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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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第5條第1項,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離職後仍需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其影響力是否仍適用本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這些人離開了重要政治性職務,他們仍可能具有影響力,並且可能需要受到相應的規範。 2. 在進行風險評估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至少應考慮以下要素: - 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的時間:評估離職者在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的時間長短,以確定其積累的影響力。 - 離職後所擔任的新職務是否與先前的重要政治性職務有關聯:評估離職者是否在離開重要政治性職務後繼續擔任與該職務有關聯的職位,這可能意味著他們仍然能夠對相關事務產生影響。 以上回答我們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並根據現行法規進行推論。然而,作為法律專家,最後的解釋和詮釋應該由相關的法律機構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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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