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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金融事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2.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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