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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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6條,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家庭成員範圍包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且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另外,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要件中的「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之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而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除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全家人口外的情況之一為「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以上資料可解釋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家庭成員範圍包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並且扶養義務人不能因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而免除扶養義務。此外,社會救助法中的全家人口包括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但除非有其他特殊情況,否則不能作為未履行扶養義務的除外理由。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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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