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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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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6條,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家庭成員範圍包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且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另外,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要件中的「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之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而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除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全家人口外的情況之一為「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以上資料可解釋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家庭成員範圍包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並且扶養義務人不能因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而免除扶養義務。此外,社會救助法中的全家人口包括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但除非有其他特殊情況,否則不能作為未履行扶養義務的除外理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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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