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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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