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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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
- 2.前項所稱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得參考下列基準判斷之: 一、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二、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 三、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商業往來關係之人。 四、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受僱人或僱用人。 五、由前款受僱人或由其擔任代表人之法人所僱用之人。 六、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借款債務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七、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之人。 八、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九、擔任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利益所設立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十、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委託,負責持有、管理或運用其資產或其他利益之人。 十一、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受益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該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十二、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所屬人民團體或工會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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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 7 條》,該條解釋了什麼是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以及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以下是該條的相關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三項,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指的是與該政治性職務之人具有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的人。 2. 該條提供了用於判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的參考基準,包括: a. 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的合夥人。 b. 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 c. 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商業往來關係的人。 d. 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受僱人或僱用人。 e. 與前款受僱人或其代表人所受僱用的法人的人。 f. 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借款債務的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g. 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進行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的人。 h. 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法人或信託的實質受益人。 i. 擔任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利益所設立的法人或信託的實質受益人。 j. 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委託,負責持有、管理或運用其資產或其他利益的人。 k. 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契約,包括要保人和被保險人。 l.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所屬的人民團體或工會的負責人。 這些基準的目的是協助判斷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是否具有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參考這些基準來確定相關人是否應該被視為密切關係之人。 這些解釋的參考資料包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相關的法律條文和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由於該法規較為特殊,缺少明確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一個具體的案例。但這些資料應足以解釋該法規的內容和用意。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業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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