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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11 條

  1. 1.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
  2. 2.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明,以利主管機關通知受制裁者所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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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 根據法條規定,資恐防制審議會在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的一個月內應完成審議。然而,在緊急案件或人道考量案件中,審議會應優先完成審議。 2. 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明,以利主管機關通知受制裁者所在國家。 根據法條規定,若被指定制裁的個人或實體目前在國外,審議會應在審議時明確指明此事,以便主管機關通知受制裁者所在的國家。 參考資料: - 資恐防制審議會制裁名單及除名名單審議流程暨審議期程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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