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2 條
- 1.資恐防制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 2.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改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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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審議會是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且是審議會的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則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經行政院指定的其他機關的副首長兼任。審議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派。若是委員由機關代表出任,則應隨其本職進退。而當審議會委員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改派委員的任期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上述資料,審議會的組成是由法務部部長以及其他指定的機關副首長兼任委員。審議會的任期為兩年,並且可以續派。在委員出缺或異動時,會有改派委員來填補空缺,其任期則會持續到原本的任期屆滿。 相關參考資料: -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法務部令第1070001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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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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