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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5 條

審議會應審議主管機關提出下列相關措施,其決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配合或公告執行: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伙食費用、租金、貸款費用、醫藥費用、稅務費用、保險金及任何與公共目的有關之費用等,應酌留供使用。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如法律專業費用、保持或維持凍結資產之相關必要專業費用,應酌留供使用。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如指定制裁前已依法、依約或執行名義應給付之款項,應許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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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審議會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5條的規定,審議會在審議主管機關提出的相關措施時,需要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機關合作或公告執行審議結果。 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審議會經主管機關指定制裁某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的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時,例如食物費用、租金、貸款費用、醫療費用、稅務費用、保險金以及任何與公共目的相關的費用等,應該保留供其使用。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審議會經主管機關指定制裁某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時,像法律專業費用、維持或保留凍結資產所需的相關專業費用等必要費用,應該保留供其使用。 根據該條第三項,當審議會經主管機關指定制裁某個人、法人或團體時,對於在受制裁之前對善意第三方所負擔的債務,例如指定制裁前依法、依約或執行名義應支付款項,應允許支付。 總之,根據該條的規定,審議會在審議制裁措施時,需保留某些必要費用、專業費用以及允許支付部分債務,以確保受制裁個人或組織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支出不受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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