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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6 條

審議會就前條各款指定制裁相關措施之審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具體依相關措施審議時之現時狀況為考量基礎。 二、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以具必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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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6 條規定審議會就前條各款指定制裁相關措施之審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指定制裁的相關措施應具體考慮該措施審議時的現狀情況作為基礎。這意味著審議會在審議制裁措施時,需要考量當下的情況,對於該措施的適用性進行具體分析。 2. 指定制裁的相關措施應限於必要性。這表示審議會在制定制裁措施時,應該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審議會需要評估該措施是否是必要的,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供選擇。 參考資料:資恐防制審議會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Print.aspx?p=A001007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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