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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7 條

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一、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 三、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為金融活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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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審議會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7條規定了審議會在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應考慮的限制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在審議時應併審議以下限制: 1. 在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這意味著審議會可以限制對特定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進行使用,以達到防止資恐活動的目的。 2. 在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這表示審議會可以限制對特定的金融市場進行交易,以防止資恐活動或控制相關風險。 3. 在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進行金融活動往來。這表示審議會可以限制與特定人進行金融活動的往來,以防止資恐活動或達到其他相關目的。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我們可以了解到資恐防制審議會在審議制裁相關措施時,具有限制特定財物或財產利益使用、限制特定金融市場交易、限制與特定人進行金融活動往來的權限。審議會在行使這些權限時,應考慮必要範圍內的限制,以確保資恐防制的有效進行。 資料來源: 《資恐防制審議會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資安事件處理與協調中心 (CDR) 官方網站 https://www.cdr.moi.gov.tw/cdrweb/cdrwhtm/public/01Law/02AP07/02AP071002.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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