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這條法條,檢察機關在辦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發還或給付時,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并且這個辦法的施行日期以公布之日為準。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已經確定需要從被沒收的財產中將一筆款項給付給相關當事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此給付程序時,應遵守這個辦法所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並且該辦法自發布日開始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