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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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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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5條規定了毒品防制訓練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毒品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並且每年至少舉辦兩次,每次的訓練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舉例來說,某直轄市政府依照這條法規舉辦特定營業場所的毒品防制訓練活動,每年舉辦兩次。每次的訓練時間為一小時,旨在提高特定營業場所員工對毒品防制的認識與相關技能。這些訓練活動可能包括毒品的識別、危害教育、預防策略等內容,以增加特定營業場所的毒品防範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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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