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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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者,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
- 2.前項應指派之人數,按各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計算。
- 3.第一項參訓人員應優先選派負責場所安全業務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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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應每年指派一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根據這項規定,每年應該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的從業人員參加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如果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則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訓練。這些指派人數應根據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來計算。根據資料,特定營業場所包括娛樂場所、舞廳、酒吧等,可能存在毒品使用風險。該條例的目的是要求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提高從業人員對毒品防制的意識和能力,以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用戶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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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