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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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察機關通報。
- 2.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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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特定營業場所人員對於疑似在該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的情形應即時向警察機關通報。換言之,當特定營業場所的工作人員發現有人在場所內疑似使用或持有毒品時,應立即通報當地的警察機關。同時,第2項則規定受理並處理上述通報的機關在處理時應保持通報者的身分保密,不得無故洩漏通報者的身份。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通報者的隱私並避免可能的報復或威脅。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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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