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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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備置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之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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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8條規定,特定營業場所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備置。名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以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的紀錄。這些規定旨在記錄特定營業場所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訊,以確保他們能夠遵守毒品防制措施。根據最新的資料,特定營業場所包括夜總會、舞廳、KTV等場所,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證明文件並接受相應的訓練,以確保營業場所的安全與毒品的防制。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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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