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
快速跳轉
- 1.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 2.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 3.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 5.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課特定營業場所四項義務:標示、訓練、備冊、通報;違反通報最高罰 100 萬並得勒令歇業。
Q · 客人在我店裡吸毒,員工知道卻沒通報,老闆會被罰嗎?
會。負責人處 10 萬至 100 萬罰鍰,情節重大得勒令歇業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第 3 項,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而未通報警察機關,由地方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情節重大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停業 6 個月至 1 年 6 個月或勒令歇業。另若未執行標示、訓練、備冊等防制措施,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者,處 5 萬至 50 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如果你經營 KTV、夜店、旅館或網咖這類被列為「特定營業場所」的店,這條法律是你不能不知道的。它在 2017 年新增,把『發現吸毒要通報』直接寫進業者的法律義務裡。店裡有人吸毒,員工知道卻沒報警,老闆罰十萬到一百萬,情節重大的可能停業六個月到一年半,甚至直接勒令歇業。連最基本的入口告示沒貼好,五萬起跳的罰單寄到家,按次處罰。這條法律巧妙的地方在於:它不要求業者去『抓』毒,但要求業者『不能裝睡』。員工沒做的,老闆扛;如果是法人或合夥經營,公司和負責人併同處罰,雙重夾擊。實務上很多店老闆從沒翻過這條,直到稽查員上門那一天,才發現自己已經坐在罰款的引信上好幾年了。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為特定營業場所毒品防制義務規範,課予 KTV、夜店、旅館、網咖等列管場所四項作為義務:入口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員工參加防制訓練、備置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名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應通報警察機關。違反措施義務處 5 萬至 50 萬並得按次處罰,違反通報義務處 10 萬至 100 萬,情節重大得停業或勒令歇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店算「特定營業場所」?我家附近的家庭式按摩店有算嗎?
答案在授權子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及處理辦法》裡,目前列管包括旅館、舞廳、夜店、KTV、酒吧、酒店、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網咖等。家庭式小型按摩店通常不在列管範圍,但若實際經營型態接近娛樂場所、有提供包廂或私密空間,主管機關有可能個案認定。要確認最快的方法是直接問所在縣市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Q2我是夜店保全,看到客人在廁所吸毒,我自己不報警會被罰嗎?
依本條第三項,直接受罰的對象是負責人和法人,不是員工個人。但沒通報導致老闆被罰十萬到一百萬,員工與老闆間的勞動關係幾乎一定出問題,可能被解雇或內部求償。實務上業者多會在僱傭契約寫進重大事項通報義務。發現可疑時用 LINE 截圖通報主管並讓主管簽收,把責任正式轉移上去,是員工保護自己最簡單的動作。
Q3店家被公布在「情節重大名單」上,名單會留多久?
依第四項,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的名單,意思是這份名單滾動更新,每年會把超過一年的案件移除。但網路上的快照、新聞報導、論壇截圖不會自動消失。若曾上榜,宜盡早做 SEO 補救:鼓勵滿意客戶留正面評論、發新聞稿說明改善作為、更新商家資訊,否則 SEO 後遺症可能比罰鍰本身傷生意更久。
Q4特定營業場所毒品防制義務是什麼?
課 KTV、夜店、旅館、網咖等列管場所四項作為義務:入口標示、員工訓練、備置名冊、發現吸毒通報,缺一即違法。
Q5哪些店算特定營業場所?
依授權子法列管旅館、舞廳、夜店、KTV、酒吧、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網咖等,家庭式小店通常不列管但可能個案認定。
Q6業者要做哪四項防制措施?
入口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員工受訓、備置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名冊、發現疑似吸毒或持毒者通報警察機關。
Q7員工沒通報跟業者沒貼告示罰則差在哪?
沒貼告示等措施須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才罰 5 萬至 50 萬;沒通報直接罰 10 萬至 100 萬且情節重大得勒令歇業。
Q8特定營業場所怎麼做才合規?
入口貼告示載明持毒者不得進入、派員受訓並留紀錄、備妥名冊、建立發現吸毒的書面通報 SOP,四項缺一補一。
Q9員工發現客人吸毒該怎麼通報才能保護自己?
撥 110 報警,並用 LINE 截圖通報主管讓主管簽收,把通報責任正式上移;口頭通報沒紀錄等於沒通報。
Q10店被列情節重大名單怎麼處理?
完成改善後保留證據,並做 SEO 補救:更新商家資訊、發改善聲明、累積正面評論,降低名單快照的長期傷害。
Q11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要準備哪些證據?
補齊標示照片、訓練教材與簽到表、名冊、通報 SOP,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備查,建立主動配合的注意義務證明。
Q12特定營業場所 vs 一般場所有差嗎?
一般場所無本條四項義務;列管場所多了標示、訓練、備冊、通報的法定協力義務與高額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060526 增訂)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確實執行所列防制措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執行防制措施,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對負責人處罰外,對經營者係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以達制裁實效。 四、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足認該場所有未依第一項規定確實執行防制措施之情事,且其情節較第二項情形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直接對負責人處以罰鍰,其經營者為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該特定營業場所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以加強管理。 五、為避免民眾進入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四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六、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五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
- 持有名詞
- 罰鍰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確實執行所列防制措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執行防制措施,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對負責人處罰外,對經營者係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以達制裁實效。 四、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足認該場所有未依第一項規定確實執行防制措施之情事,且其情節較第二項情形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直接對負責人處以罰鍰,其經營者為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該特定營業場所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以加強管理。 五、為避免民眾進入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四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六、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五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