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 條
- 1.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 3.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 4.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 5.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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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要求廠商申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流程數量並受檢查,未申報或妨礙檢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Q · 我開化工廠,進口的原料要不要向經濟部申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只要你經手的工業原料屬於經濟部公告的先驅化學品(如乙醚、乙酸酐、麻黃素、苯乙酸等),其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的流程與數量都必須申報,並接受簿冊及場所檢查。沒申報依同條第3項處3萬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按日連續處罰;規避或妨礙檢查依第4項同額處罰且得強制檢查。關鍵在管制清單會更新,每季主動查核比被稽查時補救成本低得多。
白話解讀
化工業、油漆業、染料業、製藥業,甚至某些清潔劑製造商,每年都要向經濟部申報一份特殊清單:先驅化學品。聽起來陌生?乙醚、乙酸酐、麻黃素、苯乙酸這些都是合法的工業原料,但同時也是毒品(安非他命、海洛因)製造的關鍵原料。本條強制規範:你進口、生產、銷售、使用、貯存這些原料的流程和數量,全部要申報,經濟部要查帳就得讓查。沒申報?罰新臺幣 3 萬到 30 萬,還會按日連續罰。妨礙檢查?同樣 3 萬到 30 萬,且能強制檢查。對中小型化工廠最大的陷阱是:以為自己用的是「普通原料」,沒注意到管制清單會更新、品項會擴大,等到稽查日才發現帳冊跟不上。一張漏掉的申報表,可能滾出年度罰金等於小工廠半年淨利的數字。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是防制先驅化學品流供製毒的行政管制規範。經濟部得命經手特定工業原料的廠商,申報其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的流程與數量,並檢查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申報義務處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妨礙檢查者同額處罰並得強制檢查,逾期未繳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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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工廠到底有沒有用到先驅化學品?▾
查最新版「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申報及檢查辦法」附表,常見品項包括麻黃素、假麻黃素、麥角酸、鹽酸羥亞胺、乙醚、乙酸酐、苯乙酸等。藥廠、化工廠、染料廠、油漆廠、塗料廠、實驗試劑商都是高風險行業。清單會隨毒品手法演進更新,每季至少查一次官方公告,新增品項從生效日起就要申報,沒有適應期。
Q2申報期限怎麼查?漏報會怎樣?▾
依經濟部規定的期限申報,通常依品項分為月報、季報或年報。漏報依第31條第3項處3萬到30萬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按日連續處罰。發現漏報後越早主動補報,裁罰金額越接近下限;等稽查找上門才補報,罰額通常在上限附近。主動補報是行政罰實務上爭取輕罰的標準動作。
Q3稽查員上門要看資料當場拿不出來算妨礙嗎?▾
要看具體情況。「規避、妨礙或拒絕」需要積極的排拒行為(例如鎖門、藏匿文件、辱罵稽查員),單純因為負責人不在或文件需要時間調出,原則上不構成。但若稽查員給予合理時間後仍無法配合,可能被認定為妨礙。稽查當下態度配合很重要,需要時間調文件就明說預計多久內可提供,並請稽查員留下聯絡方式事後盡速補件。
Q4先驅化學品是什麼?▾
可合法用於工業、同時是製毒關鍵原料的化學物質,如乙醚、乙酸酐、麻黃素、苯乙酸,故由經濟部列管申報。
Q5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申報是什麼?▾
經濟部命廠商就列管品項的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流程與數量定期申報,並接受簿冊及場所檢查的行政管制。
Q6什麼叫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對主管機關依法檢查所為的積極排拒行為,如鎖門、藏匿文件、辱罵稽查員,須有積極作為才成立。
Q7先驅化學品和毒品差在哪?▾
先驅化學品是製毒的合法上游原料,本身可合法使用;毒品是成品。先驅化學品走行政申報管制,毒品走刑事追訴。
Q8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怎麼申報?▾
取得最新管制清單 → 比對自家化學品清冊 → 建立流向台帳 → 依月報/季報/年報期限向經濟部申報。
Q9先驅化學品沒申報罰多少?▾
依第31條第3項處3萬至30萬元罰鍰,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按日連續處罰;妨礙檢查依第4項同額處罰並得強制檢查。
Q10管制清單品項怎麼查?▾
查最新版「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申報及檢查辦法」附表,公告於經濟部相關網站,建議每季主動查核一次。
Q11漏報後怎麼補救才能減輕處罰?▾
發現後立即主動向主管機關補報並說明原因,實務上越早自首補報裁罰越接近下限。
Q12漏報 vs 妨礙檢查哪個罰得重?▾
兩者罰鍰相同(3萬至30萬),但漏報加按日連續罰、妨礙檢查加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加重機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未申報 | 妨礙檢查 |
|---|---|---|
| 違規態樣 | 不為申報(漏報、未報) |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 法條項次 | 第31條第3項 | 第31條第4項 |
| 罰鍰額度 | 新臺幣3萬至30萬元 | 新臺幣3萬至30萬元 |
| 加重機制 | 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按日連續處罰 | 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
| 補救方式 | 主動補報可爭取裁罰接近下限 | 事後盡速補件、保留願配合紀錄供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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