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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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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2. 2.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撤銷確定後,可退已繳費用,並準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按日補償。

Q · 戒治裁定被撤銷後,繳的錢能拿回來嗎?還能要國家補償嗎?

能。可退已繳費用,並準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經撤銷確定後,已繳費用得請求返還、未繳者免繳;且該段被執行的處分日數,得準用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民國100年改名)以日為單位向法院聲請國家補償。退費與補償是兩條不同程序,宜同步啟動。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冷門但救命的條文。如果你或家人原本被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來經過抗告或再審,原裁定被撤銷確定,本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已經繳的費用可以拿回來,還沒繳的不必再繳;第二,那段被執行的處分日子,可以準用「冤獄賠償法」(這個法律已在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條文沒跟著修,但實務上直接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這代表你不只是「拿回押金」,而是國家為錯誤的人身自由限制付給你補償金,以日為單位計算。實務上很多人在裁定撤銷的當下不知道有這條,幾個月後才聽到律師朋友提起,但補償申請有時效(自知悉撤銷確定起 2 年內),錯過了就永遠拿不到。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規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撤銷確定後的雙重救濟:一是返還或免繳處分費用,二是準用刑事補償法就被執行的拘禁日數請求國家補償,將錯誤人身自由限制的填補拉到國家責任層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樣才算「裁定撤銷確定」?

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被撤銷,且該撤銷已不能再爭執(無人抗告、抗告期滿或最終確定)。撤銷原因不限於無罪,包括程序違法、適用法條錯誤、新證據推翻前提,只要結果是原裁定不存在,本條即適用。

Q2補償金怎麼算?要去哪申請?

準用刑事補償法,按拘禁日數計算,現行標準每日新臺幣3000至5000元,向最後撤銷處分的法院聲請,須附原裁定、撤銷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與戶籍資料,金額由法院於法定範圍內裁定。補償標準以現行刑事補償法為準。

Q3條文寫冤獄賠償法,那部法還能用嗎?

可以。冤獄賠償法已於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並大幅擴張適用範圍,條文文字雖未跟著修,實務上直接適用刑事補償法,搜尋找不到舊法不代表權利消失。

Q4退費和國家補償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退費是返還已繳處分費用,向戒治處所行政申請;國家補償是準用刑事補償法、按拘禁日數計算,向法院聲請。兩條程序不同,可同步啟動。

Q5毒品條例30條之1是什麼?

規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定撤銷後的退費與準用刑事補償法的國家補償,是裁定撤銷後唯一同開兩條救濟路線的依據。

Q6什麼叫裁定撤銷確定?

原裁定被撤銷且已不能再爭執(抗告期滿或最終確定)。撤銷原因不限於無罪,程序違法、適用錯誤、新證據都算。

Q7準用刑事補償法是什麼意思?

本條不另訂補償標準,直接套用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改名)的規定,按拘禁日數計算國家補償。

Q8退費和國家補償差在哪?

退費是返還已繳處分費用、向戒治處所申請;補償是按拘禁日數的國家責任、向法院聲請,金額通常大得多。

Q9戒治撤銷後退費怎麼申請?

取得撤銷確定證明 → 向原勒戒、戒治處所書面申請返還已繳費用,未繳者主張免繳。

Q10刑事補償怎麼聲請?

依刑事補償法第7條備齊原裁定、撤銷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戶籍資料,向最後撤銷處分的法院聲請。

Q11補償金額怎麼算?

按被執行拘禁日數計算,現行每日新臺幣3000至5000元,金額由法院於法定範圍內裁定。

Q12聲請補償要附哪些證明?

原裁定、撤銷確定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戶籍資料,缺件法院會命補正延誤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受理機關時效需否證明過失金額性質
費用返還原勒戒/戒治處所無明文(越早越順)返還已繳處分費用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最後撤銷處分之法院知悉撤銷確定起2年按拘禁日數計算之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法院知有損害起2年、行為時起5年是(須違法或過失)實際損害賠償

受理機關

費用返還
原勒戒/戒治處所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最後撤銷處分之法院
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法院

時效

費用返還
無明文(越早越順)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知悉撤銷確定起2年
國家賠償
知有損害起2年、行為時起5年

需否證明過失

費用返還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國家賠償
是(須違法或過失)

金額性質

費用返還
返還已繳處分費用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按拘禁日數計算之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
實際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補償法(昭和25年法律第1号)— 不当な身体拘束に対する国家補償の枠組み
韓國형사보상 및 명예회복에 관한 법률 — 부당한 신체구금에 대한 국가보상
德國StrEG(Gesetz über die Entschädigung für Strafverfolgungsmaßnahmen)— zu Unrecht erlittene Freiheitsentzieh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9 — réparation de la détention injustifié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606 全文修正)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均不待其確定即逕予執行,惟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其後如經撤銷,受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人原所繳納之費用得否予以返還;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得否聲請冤獄賠償,原法均未規定,迭生爭議,爰予以增訂,以保障人權。   三、對於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人,因受違法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始行繳納之勒戒及戒治費用,應退還原繳納人始符法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費用之返還事宜。   四、本條例就有關受違法勒戒及戒治處分人,亦未定有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之救濟途徑,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 強制戒治名詞
  • 撤銷名詞
  • 冤獄賠償法法規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均不待其確定即逕予執行,惟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其後如經撤銷,受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人原所繳納之費用得否予以返還;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得否聲請冤獄賠償,原法均未規定,迭生爭議,爰予以增訂,以保障人權。   三、對於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人,因受違法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始行繳納之勒戒及戒治費用,應退還原繳納人始符法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費用之返還事宜。   四、本條例就有關受違法勒戒及戒治處分人,亦未定有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之救濟途徑,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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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1 條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