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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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撤銷確定後,可退已繳費用,並準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按日補償。
Q · 戒治裁定被撤銷後,繳的錢能拿回來嗎?還能要國家補償嗎?
能。可退已繳費用,並準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經撤銷確定後,已繳費用得請求返還、未繳者免繳;且該段被執行的處分日數,得準用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民國100年改名)以日為單位向法院聲請國家補償。退費與補償是兩條不同程序,宜同步啟動。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冷門但救命的條文。如果你或家人原本被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來經過抗告或再審,原裁定被撤銷確定,本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已經繳的費用可以拿回來,還沒繳的不必再繳;第二,那段被執行的處分日子,可以準用「冤獄賠償法」(這個法律已在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條文沒跟著修,但實務上直接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這代表你不只是「拿回押金」,而是國家為錯誤的人身自由限制付給你補償金,以日為單位計算。實務上很多人在裁定撤銷的當下不知道有這條,幾個月後才聽到律師朋友提起,但補償申請有時效(自知悉撤銷確定起 2 年內),錯過了就永遠拿不到。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規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撤銷確定後的雙重救濟:一是返還或免繳處分費用,二是準用刑事補償法就被執行的拘禁日數請求國家補償,將錯誤人身自由限制的填補拉到國家責任層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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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樣才算「裁定撤銷確定」?
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被撤銷,且該撤銷已不能再爭執(無人抗告、抗告期滿或最終確定)。撤銷原因不限於無罪,包括程序違法、適用法條錯誤、新證據推翻前提,只要結果是原裁定不存在,本條即適用。
Q2補償金怎麼算?要去哪申請?
準用刑事補償法,按拘禁日數計算,現行標準每日新臺幣3000至5000元,向最後撤銷處分的法院聲請,須附原裁定、撤銷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與戶籍資料,金額由法院於法定範圍內裁定。補償標準以現行刑事補償法為準。
Q3條文寫冤獄賠償法,那部法還能用嗎?
可以。冤獄賠償法已於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並大幅擴張適用範圍,條文文字雖未跟著修,實務上直接適用刑事補償法,搜尋找不到舊法不代表權利消失。
Q4退費和國家補償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退費是返還已繳處分費用,向戒治處所行政申請;國家補償是準用刑事補償法、按拘禁日數計算,向法院聲請。兩條程序不同,可同步啟動。
Q5毒品條例30條之1是什麼?
規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定撤銷後的退費與準用刑事補償法的國家補償,是裁定撤銷後唯一同開兩條救濟路線的依據。
Q6什麼叫裁定撤銷確定?
原裁定被撤銷且已不能再爭執(抗告期滿或最終確定)。撤銷原因不限於無罪,程序違法、適用錯誤、新證據都算。
Q7準用刑事補償法是什麼意思?
本條不另訂補償標準,直接套用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改名)的規定,按拘禁日數計算國家補償。
Q8退費和國家補償差在哪?
退費是返還已繳處分費用、向戒治處所申請;補償是按拘禁日數的國家責任、向法院聲請,金額通常大得多。
Q9戒治撤銷後退費怎麼申請?
取得撤銷確定證明 → 向原勒戒、戒治處所書面申請返還已繳費用,未繳者主張免繳。
Q10刑事補償怎麼聲請?
依刑事補償法第7條備齊原裁定、撤銷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戶籍資料,向最後撤銷處分的法院聲請。
Q11補償金額怎麼算?
按被執行拘禁日數計算,現行每日新臺幣3000至5000元,金額由法院於法定範圍內裁定。
Q12聲請補償要附哪些證明?
原裁定、撤銷確定裁定、執行起迄日證明、戶籍資料,缺件法院會命補正延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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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受理機關 | 時效 | 需否證明過失 | 金額性質 |
|---|---|---|---|---|
| 費用返還 | 原勒戒/戒治處所 | 無明文(越早越順) | 否 | 返還已繳處分費用 |
|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 最後撤銷處分之法院 | 知悉撤銷確定起2年 | 否 | 按拘禁日數計算之國家補償 |
| 國家賠償 | 賠償義務機關/法院 | 知有損害起2年、行為時起5年 | 是(須違法或過失) | 實際損害賠償 |
受理機關
- 費用返還
- 原勒戒/戒治處所
-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 最後撤銷處分之法院
- 國家賠償
- 賠償義務機關/法院
時效
- 費用返還
- 無明文(越早越順)
-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 知悉撤銷確定起2年
- 國家賠償
- 知有損害起2年、行為時起5年
需否證明過失
- 費用返還
- 否
-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 否
- 國家賠償
- 是(須違法或過失)
金額性質
- 費用返還
- 返還已繳處分費用
- 刑事補償(本條準用)
- 按拘禁日數計算之國家補償
- 國家賠償
- 實際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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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全文修正)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均不待其確定即逕予執行,惟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其後如經撤銷,受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人原所繳納之費用得否予以返還;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得否聲請冤獄賠償,原法均未規定,迭生爭議,爰予以增訂,以保障人權。 三、對於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人,因受違法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始行繳納之勒戒及戒治費用,應退還原繳納人始符法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費用之返還事宜。 四、本條例就有關受違法勒戒及戒治處分人,亦未定有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之救濟途徑,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 強制戒治名詞
- 撤銷名詞
- 冤獄賠償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均不待其確定即逕予執行,惟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其後如經撤銷,受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人原所繳納之費用得否予以返還;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得否聲請冤獄賠償,原法均未規定,迭生爭議,爰予以增訂,以保障人權。 三、對於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人,因受違法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始行繳納之勒戒及戒治費用,應退還原繳納人始符法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費用之返還事宜。 四、本條例就有關受違法勒戒及戒治處分人,亦未定有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之救濟途徑,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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