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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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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
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
上開
受處分
少年
之
扶養義務人
收取並解繳國庫。但
自首
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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