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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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由受處分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繳,屆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 · 強制戒治的費用要自己付嗎?
要,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可免繳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費用由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條文留了兩條免繳後門:自首、貧困無力負擔。屆期未繳,由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可能被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
白話解讀
家屬最常問的第一個問題:「關進去要不要錢?」答案會讓人吃驚:要。家人被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從進去那一天到出來,每天的食宿、醫療、戒護費用,都會由戒治處所開立繳費通知單向當事人或扶養義務人收取。屆期沒繳,依第二項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會被法院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但這條留了兩個免繳的後門:一是「自首」(鼓勵自動接受治療的政策誘因),二是「貧困無力負擔」。實務上很多家屬完全不知道有這兩條路,硬撐著繳,繳到家裡周轉不靈。能走自首的人,連這筆費用都能省下來;真的無力負擔,可以主動向戒治所提出減免申請,不必等強制執行。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為戒治費用負擔規範,明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負擔並解繳國庫,並設「自首」與「貧困無力負擔」兩款免繳事由;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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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費用大概多少?
依各戒治所公告不同,觀察勒戒原則一個月以內,每月費用約一萬多元上下;強制戒治原則六個月到一年,全期費用可能達數十萬元。具體金額由戒治所開立繳費通知單時計算,包含住宿、戒護、醫療等項目,收到通知單時要逐項對照。
Q2自首真的能免繳費用嗎?要怎麼自首?
第 30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自首者得免予繳納。自首可向警方、檢察官投案,或依本條例第 21 條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自動請求治療;若在犯罪未發覺前提出,醫療機構可不送法院或檢方,等於連觀察勒戒都不必進。
Q3家裡沒錢可以申請貧困減免嗎?
可以。第 30 條第一項但書包含貧困無力負擔得免予繳納。實務上向戒治所提出書面申請,附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所得清單、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應主動提出,一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要再爭取減免需走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程序困難得多。
Q4戒治費用是什麼?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所向受處分人或扶養義務人收取、解繳國庫的食宿戒護醫療等費用。
Q5誰要付戒治費用?
受處分人本人,或其依民法第 1114 條的扶養義務人;不在扶養義務範圍的親屬不必付。
Q6什麼是免繳事由?
第 30 條但書兩款:自首、貧困無力負擔,符合者得免予繳納。
Q7繳費通知單屆期未繳會怎樣?
由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可能被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
Q8戒治費用怎麼算?
由戒治處所依公告核定,含住宿、戒護、醫療等項目,收到通知單時逐項對照。
Q9強制戒治費用大概多少錢?
觀察勒戒約一個月、每月一萬多元;強制戒治半年至一年,全期可能達數十萬元,以處所通知為準。
Q10怎麼申請貧困免繳?
向戒治處所書面申請,附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所得清單、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主動提出別等屆期。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扶養義務人?
對照民法第 1114 條的扶養順位與親等,提出親屬關係不在範圍的事證即可拒絕。
Q12觀察勒戒費用 vs 強制戒治費用差在哪?
觀察勒戒期間短、費用低;強制戒治半年至一年、費用可達數十萬,收取對象與免繳事由相同。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1030 全文修正)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戒毒所支出之費用,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規定應由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負擔,其不支付時,並得檢具單據與計算書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為鼓勵施用毒品者自首,爰規定得免除其勒戒及戒治費用之負擔。又因貧困無力負擔該等費用者,亦以免予收取為宜。 四、仿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三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設免徵執行費之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分別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方式戒除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第一項僅規定「勒戒」費用未盡周延,爰修正為「觀察、勒戒」費用。 二、受觀察、勒戒人及受強制戒治人依法分別收容於(軍事)勒戒處所及(軍事)戒治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目前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及各戒治所均編列預算支應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所需經費,其所收取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亦依規定以歲入解繳國庫,故受觀察、勒戒人或受強制戒治人不支付費用者,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及各戒治所居於執行債權人之地位,即可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等收取,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逕移送強制執行,實無庸轉由移送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公文往返及移送機關人力、物力之勞費;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二項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公布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 強制戒治名詞
- 上開名詞
- 少年名詞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自首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戒毒所支出之費用,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規定應由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負擔,其不支付時,並得檢具單據與計算書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為鼓勵施用毒品者自首,爰規定得免除其勒戒及戒治費用之負擔。又因貧困無力負擔該等費用者,亦以免予收取為宜。 四、仿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三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設免徵執行費之規定。
一、本條例分別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方式戒除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第一項僅規定「勒戒」費用未盡周延,爰修正為「觀察、勒戒」費用。 二、受觀察、勒戒人及受強制戒治人依法分別收容於(軍事)勒戒處所及(軍事)戒治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目前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及各戒治所均編列預算支應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所需經費,其所收取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亦依規定以歲入解繳國庫,故受觀察、勒戒人或受強制戒治人不支付費用者,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及各戒治所居於執行債權人之地位,即可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等收取,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逕移送強制執行,實無庸轉由移送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公文往返及移送機關人力、物力之勞費;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二項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公布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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