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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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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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10條共有2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指出本條例第31條之一第三項中所稱的「知悉」,是指特定營業場所的工作人員確實知道有人在場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的事實存在。 2. 第二項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依照本條例第31條之一的規定對特定營業場所進行罰款之前,應先進行確實的查證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夜店的工作人員發現有顧客在場內施用毒品,並將此情況通知夜店管理方,那麼根據本條例第10條第一項的規定,這些工作人員確實知道有人在夜店施用毒品,即屬於「知悉」的情况。 假設某個直轄市的毒管單位接獲舉報,指控某家娛樂場所違反毒品防制法令,持有或販賣毒品,根據本條例第10條第二項的規定,該直轄市的政府機關應該在對该娛樂場所進行罰款之前,進行確實的查證工作,以確保舉報內容的真實性。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 裁罰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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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