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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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之認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用或持有毒品情事之嚴重性。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項通報義務之次數。 三、知悉者之職務層級及人數。 四、群聚施用或持有者之人數。 五、營業場所之規模。 六、違反本辦法所定毒品危害防制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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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在認定情節重大時應考慮的因素。根據本條的規定,情節重大的認定應考慮以下事項: 1. 施用或持有毒品情事的嚴重程度:需要考慮涉及的毒品類型、數量等因素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 2. 違反通報義務的次數:需要考慮營業場所是否曾多次未履行通報義務,這可能顯示其對毒品防制的態度和努力。 3. 知悉者的職務層級和人數:需要考慮營業場所內部是否存在職務層級或人數多的員工知情情況,以及是否有隱藏、協助或紀律上的不當行為。 4. 群聚施用或持有的人數:需要考慮到營業場所是否容許或促進人群聚集施用或持有毒品的情況,這可能增加了公共安全風險。 5. 營業場所的規模:需要考慮營業場所的大小、營業範圍和容納人數等因素,以判斷其對毒品防制的態度和努力。 6. 違反本辦法所定毒品危害防制義務的情況:需要考慮營業場所是否有違反該辦法所定的毒品防制義務,這可能顯示其對毒品防制的不當態度。 以上是根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以來自該法律法規本身、官方解釋文件、相關法學專書或期刊文章等。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項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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