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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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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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其機關網站上公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定期公布那些在特定營業場所進行毒品相關活動或違反毒品防制措施的機構名單。公布這些名單的目的是為了使公眾能夠知道這些場所存在毒品問題,並加強社會的毒品防制措施。具體公布名單的方式和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政府公告。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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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