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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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2.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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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 13 條共有2個項目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主要是關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的鼓勵和協助。具體來說,政府可以向這些業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執行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的毒品防制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定期清除、驗射、提供防護設施、提供教育資源等,旨在防止毒品在特定營業場所的流通和使用。 2. 第二項規定則是指,對於執行毒品防制措施取得良好成效的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進行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的鼓勵。這是為了鼓勵業者積極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並促進毒品防制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資料: -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衛生福利部醫療品管局官方網站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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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