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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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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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該基金為增加收益,可以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作為投資工具。這表示該基金可以將部分資金用於購買政府發行的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期望獲得利息或資本增值。這些投資工具通常被認為是較低風險、穩定收益的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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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