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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28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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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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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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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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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勞動部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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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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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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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 四、本基金補助方向、重點補助對象及優先運用項目之決定。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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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屬機關(構)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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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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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