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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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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該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這表示如果毒品防制基金在該年度的收入超過支出,剩餘資金可以留在基金內部積存,或者解繳給國庫。具體解繳基金餘額與進一步積存的方式及相關規定,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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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