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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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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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毒品防制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給國庫。 此規定意味著當毒品防制基金的財務目標已達成或結束時,基金應該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資金轉交給國庫作為政府的收入。這確保基金的資金不會被濫用或留在基金內部。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毒品防制基金的資金使用透明、合法且符合法律規定。它還強調了將資金歸還給國庫的重要性,以便政府能夠適當地使用這些資金來進行毒品防制相關的工作。 參考資料: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2002年4月23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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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