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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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勞動部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 2.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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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由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負責。該管理會應由十三至十七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本部部長兼任召集人和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除由本部聘(派)兼的人員外,還可以根據基金的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和業務需要,聘(派)兼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和有關人員。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比例要保證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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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