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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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 2.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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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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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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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