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在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的過程中,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手段。這意味著戒具的使用不應該被視為對被拘留人的懲罰,而應該是出於其他必要的目的,例如確保公眾安全或防止逃脫。 2. 根據該條第2項,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剛生產完的婦女,不應該使用戒具。這是基於對婦女生理特殊狀況的尊重和關懷,以確保其身體和健康的安全。 3. 根據該條第3項,對於未成年人(少年),除非根據其年齡、身體狀況、使用暴力情況、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防止其自殘、傷人、逃跑或嚴重破壞他人財物,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殊規定,否則不應該使用戒具。這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權益,避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創傷或侵犯。 4. 根據該條第4項,當對未成年人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如果該行為不違反少年保護事件的性質,則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在處理未成年人相關事件時,仍能妥善使用戒具,同時保護其權益和利益。 以上是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的釋義進行的解答,參考了相關的法規及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