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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2.30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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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2.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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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2.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3.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不應使用戒具。
  4.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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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 三、有被劫持之虞。 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五、為避免被告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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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