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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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 三、有被劫持之虞。 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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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使用戒具時以手銬為原則,但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1. 所犯罪行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表示在這些嚴重罪行的案件中,可以考慮使用更多種類的戒具來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人員的安全。 2. 拘提逮捕時,被告或他人助其拒捕。這表示如果被告或其他人未配合逮捕,警察可以考慮使用戒具來控制他們的行動。 3. 存在被劫持的可能。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劫持或受到危害,可以使用戒具來確保他們的安全。 4. 存在脫逃、自殘、暴力行為或其他擾亂秩序的可能。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殘、進行暴力行為或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可以使用戒具來控制他們。 5. 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破壞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的安全。如果使用戒具可以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抵抗、攻擊或破壞物品,並且確保執行職務人員以及其他人的安全,則可以使用戒具。 總結來說,使用戒具的依據是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的安全,並根據不同情況合理地選擇使用何種戒具。
- 核定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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