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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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