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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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以下人員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的職務時,可以使用戒具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束: 一、法官和檢察官指揮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及他們所屬的法院或檢察署的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的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以下是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9條的規定,當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可以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逮捕,並在執行逮捕時使用必要的手段,例如使用戒具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動。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逮捕行動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同時保護執法人員和公眾的安全。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解送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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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