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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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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對已使用戒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已經沒有繼續使用戒具的必要,應立即解除戒具。這意味著一旦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並使用了戒具,當相關當局判斷不再需要使用時,就應該立即解除戒具。 參考資料:《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8條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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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