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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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對已使用戒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已經沒有繼續使用戒具的必要,應立即解除戒具。這意味著一旦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並使用了戒具,當相關當局判斷不再需要使用時,就應該立即解除戒具。 參考資料:《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8條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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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