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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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當法警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解送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時,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戒具。該條款主要設立了使用戒具的權限和程序,在特定情況下,執行拘提逮捕解送時,為了確保安全和防止逃脫,可以使用戒具。這是保護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安全的一種措施。如果法警或其他執行職務的人遵循了該條款的規定並且使用了合理的戒具,這是合法的。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逮捕和解送的程序正確執行。 參考資料: 台灣法學院學報, 陳彥豪. (2017).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台灣法學論叢, 46(3), 305-348.
- 解送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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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